第三方託管協議 (escrow agreement)
§以委託他人進行軟體開發為例:
此處所稱的Escrow協議是指在電腦軟體委託開發時,常見的一種電腦軟體原始程式碼保管協議。由於在電腦軟體發展過程中,設計人員通常先用電腦高階語言編寫原始程式碼程式,然後再將原始程式碼程式譯成電腦可讀的目標代碼程式,使用者如果獲得了軟體所有人的原始程式碼,不僅可以比較容易地複製該軟體,而且有可能借助該原始程式碼改進該軟體或者開發出更先進的軟體。但是,一旦軟體所有人不能履行開發或是修正錯誤的義務,而用戶又不持有原始程式碼時,將無法自己或委託他人協助完成,用戶就會因此受到頗大的損失。
因此在實踐中逐漸採用Escrow協議形式,即軟體所有人和使用者共同與某個受託人(最好是專業從事此業務的代理機構)簽訂Escrow協議,協議約定,軟體所有人應將交易軟體的原始程式碼交由受託人保存,該受託人負有保密義務(自己不使用也不透露給包括用戶在內的任何其他人),只有軟體開發人沒有按照軟體開發協議履行義務或因破產(作為法人)或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作為自然人)時,該受託人才會依據相關的事實,向用戶透露原始程式碼。
§以委託他人進行OEM/ODM代工為例
在代工合約中正,當代工廠陷入破產或其它給付不能的情況下,委託人得取得其中的技術後再委託他人製造。
此處所稱的Escrow協議是指在電腦軟體委託開發時,常見的一種電腦軟體原始程式碼保管協議。由於在電腦軟體發展過程中,設計人員通常先用電腦高階語言編寫原始程式碼程式,然後再將原始程式碼程式譯成電腦可讀的目標代碼程式,使用者如果獲得了軟體所有人的原始程式碼,不僅可以比較容易地複製該軟體,而且有可能借助該原始程式碼改進該軟體或者開發出更先進的軟體。但是,一旦軟體所有人不能履行開發或是修正錯誤的義務,而用戶又不持有原始程式碼時,將無法自己或委託他人協助完成,用戶就會因此受到頗大的損失。
因此在實踐中逐漸採用Escrow協議形式,即軟體所有人和使用者共同與某個受託人(最好是專業從事此業務的代理機構)簽訂Escrow協議,協議約定,軟體所有人應將交易軟體的原始程式碼交由受託人保存,該受託人負有保密義務(自己不使用也不透露給包括用戶在內的任何其他人),只有軟體開發人沒有按照軟體開發協議履行義務或因破產(作為法人)或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作為自然人)時,該受託人才會依據相關的事實,向用戶透露原始程式碼。
§以委託他人進行OEM/ODM代工為例
在代工合約中正,當代工廠陷入破產或其它給付不能的情況下,委託人得取得其中的技術後再委託他人製造。
其中,受到託管的技術,包括了所有代工廠使用的所有技術(seller technology)。
啟動「技術釋出」之後,代工廠要也配合支援,並且協助取得相關的零阻件。
此外,託管協議必須由三方(委託人、代工廠、受託人)簽署。
啟動釋出技術的時機
託管費用的約定,這裏是由代工委託人所支付。
§以專利被授權人支付權利金為例:
在專利訴訟中有多個被告的情況下,若其中一名被告欲和解時,因為耽心該專利權被撤銷時所付的權利金都會變得毫無意義,因此要求權利所有人同意,被授權人支付權利金時得將部份的權利金支付給受託管人,一旦專利權利無效時,還能拿回部份的款項。
下例中,是按75%及25%的比例分配合授權人及受託管人。一旦訴訟落幕之後,專利權人才能拿回被託管的25%的款項。上述的比例沒有一定,視當時的任一方的強弱勢情形而定。
啟動的時機(僅部份顯示)
此外,託管協議必須由三方(委託人、代工廠、受託人)簽署。
啟動釋出技術的時機
託管費用的約定,這裏是由代工委託人所支付。
§以專利被授權人支付權利金為例:
在專利訴訟中有多個被告的情況下,若其中一名被告欲和解時,因為耽心該專利權被撤銷時所付的權利金都會變得毫無意義,因此要求權利所有人同意,被授權人支付權利金時得將部份的權利金支付給受託管人,一旦專利權利無效時,還能拿回部份的款項。
下例中,是按75%及25%的比例分配合授權人及受託管人。一旦訴訟落幕之後,專利權人才能拿回被託管的25%的款項。上述的比例沒有一定,視當時的任一方的強弱勢情形而定。
啟動的時機(僅部份顯示)
Escrow account (agent) 的應用面很廣,在美國不動產的買賣,也會利用到這一種程序,作為雙方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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