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單、出貨單、採購單、與PI的糾葛
§事實
S公司購買4,000件成品,其中每件成品所使用的PCBA每組單價美金18元;由於PCBA的單價較高,因此K公司告知S公司需簽回K公司所發出PI(形式發票/預估發票/ proforma invoice)後,才會進行PCBA的備料動作;該PI列明PCBA的單價為US$18且數量為4000pcs。
K公司以電郵發出PI時,在電郵中僅提及「請簽回PI」。而S公司的人員也的確配合簽署,並用電郵寄回掃瞄檔。
由於K公司已出貨1,000件成品,因此尚有3,000組PCBA的呆滯料的庫存損失。
§爭執
S公司購買4,000件成品,其中每件成品所使用的PCBA每組單價美金18元;由於PCBA的單價較高,因此K公司告知S公司需簽回K公司所發出PI(形式發票/預估發票/ proforma invoice)後,才會進行PCBA的備料動作;該PI列明PCBA的單價為US$18且數量為4000pcs。
K公司以電郵發出PI時,在電郵中僅提及「請簽回PI」。而S公司的人員也的確配合簽署,並用電郵寄回掃瞄檔。
由於K公司已出貨1,000件成品,因此尚有3,000組PCBA的呆滯料的庫存損失。
§爭執
K公司認為S公司負有履行約的責任,而且S公司也已簽回PI表示同意。K公司也認為雙方的交易都是按此模式進行。
S公司辯稱並沒有同意採購4000件成品,其出貨是用各別的採購單;簽回PI只是用來確認價格之用,以確保未來的成品不會漲價。S公司更搬出貿易字典,以支持S公司的說明。
§啟示
~Proforma Invoice (PI)~
係指純為形式的, 無實際意義的發票。這種發票本來是賣方在推銷貨物時,為了供買方估計進口成本,假定交易已經成立所簽發的一種發票。實際上,並沒有發出貨物的事實。
形式發票與商業發票不同的是在發票上有“形式”字樣。這種發票可以用作邀請買方發出確定的訂單。發票上一般注明價格和銷售條件,所以一旦買方接受此條件,就能按形式發票內容簽定採購單、採購合約或訂單。由於形式發票上詳細載明瞭進口貨價及有關費用,所以有些國家規定可以憑形式發票申請進口許可證,或作為向海關申報貨物價格之用。
~訂單vs PI ~
當K公司無法舉證其與S公司的交易習慣是以PI做為同意備料的憑據時,法院自然無法同意K公司的主張。更何況,K公司所發出的PI上沒有任何的附註性記載,即使曾是交易的習慣,亦不能表示為一律適用。所以當S公司存心狡賴時,K公司自然是啞吧吃黃蓮,有理說不清。
意即,PI上顯示4000pcs的PCBA,並不代表S公司必須採購4000pcs的PCBA的責任。其次,PI上顯示4000pcs的PCBA,即使S公司簽回PI,也不表示S公司對4000件成品有採購的義務。所以K公司便宜行事的後果,自然在後續的爭執中,留下失敗的伏筆。
~採購單vs 訂單~
按「採購單」與「訂單」之間,通常是相同的意義,其中記載了產品的規格、單價、數量、交貨日、付款條件….等必要的約定。客戶發出訂單或採購單之後,我方通常必須簽回表示同意。若訂單或採購單的內容與雙方簽訂的合約有所衝突時,以雙方之約定(依合約或是依訂單)作為最後的同意準據。如果沒有約定,推測原則上應該以訂單為準,尤其當我方已經簽回了訂單給客戶。
~訂單vs 出貨單~
如果客戶下了「訂單」,又個別發出了「出貨單」,因為在文義上顯有上下接續的因果關係,所以通常雙方不會有爭議。當然還是建議要求客戶在「出貨單」中載明是依據較早時的訂單號碼。或者,是當我方簽回同意接受該出貨單時,自行填入依照較早時的訂單號碼。
~訂單 vs 採購單
如果客戶下了訂單(譬如5000pcs),又個別發出了採購單(譬如800pcs),要看兩者之間是否有上下接續的因果關係,而不是只有看日期的前後,也不是單看數量的關係,所以雙方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大增。最好的方式是要求客戶將「採購單」改為「出貨單」。其次,要求客戶在「採購單」中載明是依據較早時的訂單號碼。再其次,是當我方簽回同意接受該採購單時,自行填入依照較早時的訂單號碼。
如果履行訂單出問題了,那麼雙方一定會爭執後續的採購單與訂單之間,究竟是延續的關係,還是個別獨立的契約關係?
對於想要違約的客戶,自然會表示因為我方已無法履行訂單,陷於給付不能的狀況,因此後續的採購單是獨立的訂單,以避免相關的賠償責任。
對我方則會強調是原訂單的延續,後續只是個別地出貨而已。同時我方也要說明,原訂單的內容仍不足以出貨,譬如未指定「外觀的顏色」,才能說服法官同意原訂單與採購單的從屬關係。
~訂單 vs 總括性訂單~
總括性訂單(blanket PO),又稱為空白訂單。因為總括性訂單的數量及總金額都不明確,因此無法稱為「訂單」。
客戶下了總括性訂單之後,通常表示一種長期性的合作,多會陸續對客戶下出具有明確數量的訂單,所以客戶後續的訂單或採購單,將會是各自獨立的契約責任。
有關總括性訂單的部份,我們將另行介紹。「總括性訂單」
§結論
本案K公司的一項錯誤,是將客戶簽回PI的行為視為日後成品出貨的訂單,並以為客戶具有出清訂單的責任。
本案K公司另外也錯誤的以為,客戶簽回PI的動作視為同意所列PCBA的備料,且因為PCBA為成品的主要零件,所以認為客戶也連帶負有出清成品的責任。
但不論是成品出貨單或是成品採購單,在第三人眼中,都和PI的內容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除非K公司能夠證明,雙方有長久的合作,且一直以來的慣例,就是K公司提供主要零件的PI供客戶簽回,客戶簽回之後,客戶也都完全出貨。當然,就客戶來說,並不難找到任何可供反駁的藉口。
S公司辯稱並沒有同意採購4000件成品,其出貨是用各別的採購單;簽回PI只是用來確認價格之用,以確保未來的成品不會漲價。S公司更搬出貿易字典,以支持S公司的說明。
§啟示
~Proforma Invoice (PI)~
係指純為形式的, 無實際意義的發票。這種發票本來是賣方在推銷貨物時,為了供買方估計進口成本,假定交易已經成立所簽發的一種發票。實際上,並沒有發出貨物的事實。
形式發票與商業發票不同的是在發票上有“形式”字樣。這種發票可以用作邀請買方發出確定的訂單。發票上一般注明價格和銷售條件,所以一旦買方接受此條件,就能按形式發票內容簽定採購單、採購合約或訂單。由於形式發票上詳細載明瞭進口貨價及有關費用,所以有些國家規定可以憑形式發票申請進口許可證,或作為向海關申報貨物價格之用。

~訂單vs PI ~
當K公司無法舉證其與S公司的交易習慣是以PI做為同意備料的憑據時,法院自然無法同意K公司的主張。更何況,K公司所發出的PI上沒有任何的附註性記載,即使曾是交易的習慣,亦不能表示為一律適用。所以當S公司存心狡賴時,K公司自然是啞吧吃黃蓮,有理說不清。
意即,PI上顯示4000pcs的PCBA,並不代表S公司必須採購4000pcs的PCBA的責任。其次,PI上顯示4000pcs的PCBA,即使S公司簽回PI,也不表示S公司對4000件成品有採購的義務。所以K公司便宜行事的後果,自然在後續的爭執中,留下失敗的伏筆。

~採購單vs 訂單~
按「採購單」與「訂單」之間,通常是相同的意義,其中記載了產品的規格、單價、數量、交貨日、付款條件….等必要的約定。客戶發出訂單或採購單之後,我方通常必須簽回表示同意。若訂單或採購單的內容與雙方簽訂的合約有所衝突時,以雙方之約定(依合約或是依訂單)作為最後的同意準據。如果沒有約定,推測原則上應該以訂單為準,尤其當我方已經簽回了訂單給客戶。

~訂單vs 出貨單~
如果客戶下了「訂單」,又個別發出了「出貨單」,因為在文義上顯有上下接續的因果關係,所以通常雙方不會有爭議。當然還是建議要求客戶在「出貨單」中載明是依據較早時的訂單號碼。或者,是當我方簽回同意接受該出貨單時,自行填入依照較早時的訂單號碼。

~訂單 vs 採購單
如果客戶下了訂單(譬如5000pcs),又個別發出了採購單(譬如800pcs),要看兩者之間是否有上下接續的因果關係,而不是只有看日期的前後,也不是單看數量的關係,所以雙方發生糾紛的可能性大增。最好的方式是要求客戶將「採購單」改為「出貨單」。其次,要求客戶在「採購單」中載明是依據較早時的訂單號碼。再其次,是當我方簽回同意接受該採購單時,自行填入依照較早時的訂單號碼。
如果履行訂單出問題了,那麼雙方一定會爭執後續的採購單與訂單之間,究竟是延續的關係,還是個別獨立的契約關係?
對於想要違約的客戶,自然會表示因為我方已無法履行訂單,陷於給付不能的狀況,因此後續的採購單是獨立的訂單,以避免相關的賠償責任。
對我方則會強調是原訂單的延續,後續只是個別地出貨而已。同時我方也要說明,原訂單的內容仍不足以出貨,譬如未指定「外觀的顏色」,才能說服法官同意原訂單與採購單的從屬關係。
~訂單 vs 總括性訂單~
總括性訂單(blanket PO),又稱為空白訂單。因為總括性訂單的數量及總金額都不明確,因此無法稱為「訂單」。
客戶下了總括性訂單之後,通常表示一種長期性的合作,多會陸續對客戶下出具有明確數量的訂單,所以客戶後續的訂單或採購單,將會是各自獨立的契約責任。
有關總括性訂單的部份,我們將另行介紹。「總括性訂單」
§結論
本案K公司的一項錯誤,是將客戶簽回PI的行為視為日後成品出貨的訂單,並以為客戶具有出清訂單的責任。
本案K公司另外也錯誤的以為,客戶簽回PI的動作視為同意所列PCBA的備料,且因為PCBA為成品的主要零件,所以認為客戶也連帶負有出清成品的責任。
但不論是成品出貨單或是成品採購單,在第三人眼中,都和PI的內容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除非K公司能夠證明,雙方有長久的合作,且一直以來的慣例,就是K公司提供主要零件的PI供客戶簽回,客戶簽回之後,客戶也都完全出貨。當然,就客戶來說,並不難找到任何可供反駁的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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