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臨時會的召集

股東臨時會的召集
以往股東臨時會的召集,主要是依據公司法173條第一、二項的方式請求召集;但遭公司派頑強抵抗所以成效不彰,又必須經過官方的許可,因此常常緩不濟急。

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
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
前項請求提出後十五日內,董事會不為召集之通知時,股東得報經主管機
關許可,自行召集

但經2018年修法新增173-1條之後,若利用合縱連橫的手段集結多個股東之後,倘能獲得已發行股份過半數的股東支持時,最大的好處是能得取股東臨時會的召集權;而此一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方式,並不需要主管機關的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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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
臨時會

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
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

進一步來說,當股東臨時會一經召開之後(非臨時動議),便能行使172條第五項中股東會的各項權能,尤其是董監事的重新選任,讓對於現任經營者不滿的股東,有機會一躍而能掌握公司的經營權。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股東臨
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
通知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減資、申請停止公開發行、董事競
業許可、盈餘轉增資、公積轉增資、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
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
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並說明其主要內容,不得以
臨時動議提出
;其主要內容得置於證券主管機關或公司指定之網站,並應
將其網址載明於通知。

主管機關認為新增的173-1條可透過以下的機制獲得控制:
限於「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門檻不低且符合公司決策應以多數決為之的基本原則;

⑵因設有「持股須繼續三個月以上」的配套措施,而股東持股之轉讓非向公司辦理過戶登記不得對抗公司,故公司對股東持股的變化至少有3個月的因應時間,應足以對應。


其實說穿了,股東會也只是有錢人的遊戲而已,怎麼樣投票都投不過大股東,小股東們千萬不用當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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