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詐騙~攔截你的EMAIL

網路詐騙~攔截你的EMAIL,偽造你的文件

一、事實:
公司的業務A向客戶B用EMAIL發出付款即將到期的通知後,其中的內容為駭客C所攔截,C偽造A的EMAIL ADDRESS及姓名,告知B因為公司在台灣的銀行,在收受國外匯款時發生問題,因此要求B匯款至香港的帳戶。

由於香港帳戶的戶名與公司的名稱不同,當B有疑慮時,C更偽造公司的信件表頭、印章、簽名等,做成PDF檔寄給B,以騙取B的信任。

在C與B的溝通過程當中,A完全看不到相關的內容,也不知道有人冒充A的名義對客戶B發出相關的變更帳戶的通知。

因為B覺得事情有異,與公司國外當地雇用的PM人員D連絡,D與A再次確認之後,才揭露了此一網路詐騙的手法。

另有其它客戶覺得事情有異,用通信軟體與A連絡,才遏止了此一詐騙行為。


二、問題:

1. 誰是被害人
2. 那個國家具有管轄權?.
3. 向香港金融管理局提出申訴?
4. 由公司向恒生銀行的帳戶所有人提出民事訴訟?
5. 由公司向香港或台灣警方提出刑事告訴?
6. 由客戶向香港警方提出刑事告訴?

三、可行的處理方式:

1. 香港律師表示,香港金融管理局不接受這類的詐騙投訴。雖然香港銀行最近一年對於新開戶查得很緊,必須依據所謂的KYC原則,即銀行後台的銀行客戶盡職調查作業 (Know Your Customer / Customer Due Diligence Operations) 的工作;銀行的行員除了要了解客戶的公司運作之外,甚至還要陪客戶開戶,以降低洗錢或是詐騙的風險,但涉及了是否詐欺的認定,因此不接受這類的詐欺投訴。

2. 香港律師建議,可向帳戶所有人提出民事途徑訴訟:
客戶可考慮先向香港法庭申請第三方披露令(Norwich Pharmacal (NP) Order ),要求恒生銀行披露詐騙帳戶的詳情和帳戶持有人的身份。NP Order一般會附帶條件,要求申請人向銀行支付合理的費用,並保證若日後法庭發現NP Order對銀行造成損失, 申請人將作出賠償。

要求法庭同時發出緘默令(gagging order),禁止銀行通知其客戶法庭對他的銀行賬戶作出的命令。此外,NP Order通常會配合臨時資產凍結令(interim Mareva injunction),暫時禁止詐騙嫌疑人利用及轉移其資產(以涉案金額為上限),並強制其披露個人資產(不限於涉案帳戶)。

當以上一切準備就緒,客戶即可針對詐騙嫌疑人展開民事訴訟。

但這種詐騙的帳戶,通常是人頭,即使將人頭視為共犯,原則上也拿不會錢。

3. 律師也建議,最快的方式是由客戶或是公司向香港警察舉報,然後嘗試推動其商業罪案調查科展開調查。


這邊還是強烈建議要由客戶,實際的受害者,向香港警方提出告訴。本案中,公司通常不會被認定是實質且直接的被害人,所以若由公司發動告訴時,恐將不被受理。

4. 由公司向台灣警方提出刑事告訴,透過國際刑警或其它的合作機制與香港警方聯手調查。可參考:【 台港合作阻詐騙 跨海追回260萬


相關圖片

(1). 本案中公司通常不會被認定是實質且直接的被害人,所以若由公司發動詐欺告訴時,恐將不被受理。

(2). 偽造的文件是提供給國外的客戶,所以犯罪地是在國外;另外,收受匯款的地方在香港(也是國外),國內的檢調是否會立案(不論是詐欺或是偽造文書),仍有很大的疑問。

四、執行:
1. 恒生銀行回覆,因為涉及客戶的隱私,所以已回函拒絕我們的投訴,並要求我們自行向警方報案。回覆的內容如下圖:



2. 香港警務處回覆已受理我們的舉報。警務處的回覆如下圖:



目前正值反送中之際,沒想到警務處才隔沒幾天就回信告訴我們,偽造信件中的帳號是錯誤。隨後,我再提供了進一步的訊息交由警務處辦理。但因為官方的線上系統並無法查詢案件的受理狀況及調查進度,所以目前暫時只能等候進一步的訊息。

3. 向法務部調查局投訴:
因為公司是上市公司,所以調查局都會定期拜訪並提供聯絡的窗口。
本案中,因為公司並沒有直接且實際的損失,所以調查局只能想辦法去封鎖駭客的IP位置。另外,調查局也希望公司自行委託民間的防毒軟體公司,看看能不能查出公司的系統中是否有被植入木馬程式?!

所以,調查局能提供的協助也是十分有限。


五、發生此一事件的可能原因:

1. 公司的系統遭到駭客入侵。

2. 公司的系統遭植入木馬程式。

3. 公司業務使用EMAIL的帳戶密碼,遭到破解。公司MIS認為,此一原因的可能性最大,現已將業務人員的帳戶密碼予以變更,目前似乎已收到成效。

至於前兩項的防護機制,則需要更多的預算才能做到,目前看來只能留下殘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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