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自行申請公事用的網路平台
員工自行申請公事用的網路平台
#事實:
1 軟體單位的U離職員工,任內基於好意,告知部門同事可以利用Z設計網站,以方便同事們進行公事。所以U申請了三個帳號,並將帳號及密碼告知公司同事,以方便同事們自行進入,並能隨時進行設計內容的擷取、修改與利用。
2 但因公司臨時告知將資遣A,因此當天公司委由Y員工負責工作的交接。
3 Y利用U提供的帳號及密碼,從U的個人帳號內移出的資料一共有三筆,即三個專案。其中:
一個是使用公司的email註冊的帳號,此帳號Y已修改密碼,並禁止U日後私自進入使用。
另外兩個是由U的私人帳號所申請的帳戶,因此Y某只有把設計資料予以轉移;其中Y某並沒有對U某的帳號進行變更,也未讓U某無法繼續使用該帳號,U也能自由使用該網站。
4 但因為U某私人帳號內的設計資料經過移轉之後,U某已無法擷取、修改及利用該設計資料,因此造成U的抱怨。
#爭執:
1. 按U認為,除了公司EMAIL註冊的帳號之外,其私人帳號的內容應屬於U所擁有。
2. 此外,U認為Y私自進入網站異動資料的情形,並沒有經過U的事先同意。U認為只有供部門同事觀看與下載利用,並未允許同事得自行異動資料。
3. 又,U認為,若Y需要取得相關的COPY,大可先詢問U的意見後,再進行相關的動作;但Y卻「刪除」相關的資料,對U而言十分的不尊重。
註:到底是「刪除」或是「移動」,雙方在認知上有很大落差,但從U原來的帳戶中的的確已經「不見了」,所以從U的觀點而言,其中的內容確實是遭到「刪除」。
4. U向其部門主管T抱怨,T表示該資料為公司的財產,若有問題,叫T去問HR的意見。
#問題:
1. 網站中的資料內容是屬於誰的財產?
#事實:
1 軟體單位的U離職員工,任內基於好意,告知部門同事可以利用Z設計網站,以方便同事們進行公事。所以U申請了三個帳號,並將帳號及密碼告知公司同事,以方便同事們自行進入,並能隨時進行設計內容的擷取、修改與利用。
2 但因公司臨時告知將資遣A,因此當天公司委由Y員工負責工作的交接。
3 Y利用U提供的帳號及密碼,從U的個人帳號內移出的資料一共有三筆,即三個專案。其中:
一個是使用公司的email註冊的帳號,此帳號Y已修改密碼,並禁止U日後私自進入使用。
另外兩個是由U的私人帳號所申請的帳戶,因此Y某只有把設計資料予以轉移;其中Y某並沒有對U某的帳號進行變更,也未讓U某無法繼續使用該帳號,U也能自由使用該網站。
4 但因為U某私人帳號內的設計資料經過移轉之後,U某已無法擷取、修改及利用該設計資料,因此造成U的抱怨。
#爭執:
1. 按U認為,除了公司EMAIL註冊的帳號之外,其私人帳號的內容應屬於U所擁有。
2. 此外,U認為Y私自進入網站異動資料的情形,並沒有經過U的事先同意。U認為只有供部門同事觀看與下載利用,並未允許同事得自行異動資料。
3. 又,U認為,若Y需要取得相關的COPY,大可先詢問U的意見後,再進行相關的動作;但Y卻「刪除」相關的資料,對U而言十分的不尊重。
註:到底是「刪除」或是「移動」,雙方在認知上有很大落差,但從U原來的帳戶中的的確已經「不見了」,所以從U的觀點而言,其中的內容確實是遭到「刪除」。
4. U向其部門主管T抱怨,T表示該資料為公司的財產,若有問題,叫T去問HR的意見。
#問題:
1. 網站中的資料內容是屬於誰的財產?
2. 若網站內容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其規定如何?
3. Y是否有「妨害電腦使用」的問題?
4. 著作權屬於誰?
3. Y是否有「妨害電腦使用」的問題?
4. 著作權屬於誰?
#啟示:
1. U任職公司時,已簽署任職同意書,U可能是忘了,說沒有簽過什麼文件;該同意書中已表明,員工公事上所創作或是與其它同事共同創作的資料,都屬於公司的財產。
2 承上,所以網站中的資料,其著作權當然屬於公司所擁有。此外,即使U沒有簽署任職承諾書,公司仍得利用其著作。 (著作權法第11條)。
3 另需注意的是,若認定其設計的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於U所有時:
首先,設計內容的資料雖然是U所「獨創」,但其中都是一些畫面的呈現,所以不具有原創性,非屬「美術著作」,故U不適用著作權法來主張權益。
其次,在原創性的評估之下,恐怕也非屬「電腦程式著作」。所以U恐亦無法藉由著作權法來主張權益。
1. U任職公司時,已簽署任職同意書,U可能是忘了,說沒有簽過什麼文件;該同意書中已表明,員工公事上所創作或是與其它同事共同創作的資料,都屬於公司的財產。
2 承上,所以網站中的資料,其著作權當然屬於公司所擁有。此外,即使U沒有簽署任職承諾書,公司仍得利用其著作。 (著作權法第11條)。
3 另需注意的是,若認定其設計的內容的著作權歸屬於U所有時:
首先,設計內容的資料雖然是U所「獨創」,但其中都是一些畫面的呈現,所以不具有原創性,非屬「美術著作」,故U不適用著作權法來主張權益。
其次,在原創性的評估之下,恐怕也非屬「電腦程式著作」。所以U恐亦無法藉由著作權法來主張權益。
也就是說,這些資料是屬於公司的資產,但卻不能讓U因主張著作權而取得所有權。
4 如果網站中的資料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時,則受雇人職務上的研究或開發的結果,歸雇用人所有(參營業秘密法第3條);公司亦可以要求受雇人返還或刪除該網站中的資料(參營業秘密法第13-1條) 。當然,U亦可以挑戰該等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秘密性、經濟性、適當的保密措施),若不符營業密秘的定義時,就不能用營業秘密法第3條將設計內容的所有權歸屬於雇用人。
4 如果網站中的資料屬於公司的營業秘密時,則受雇人職務上的研究或開發的結果,歸雇用人所有(參營業秘密法第3條);公司亦可以要求受雇人返還或刪除該網站中的資料(參營業秘密法第13-1條) 。當然,U亦可以挑戰該等資料是否符合營業秘密的定義(秘密性、經濟性、適當的保密措施),若不符營業密秘的定義時,就不能用營業秘密法第3條將設計內容的所有權歸屬於雇用人。
5 與Y切身最有關的,是Y進入帳戶後所進行的動作,不管是「刪除」或是「轉移」,是否有「妨害電腦使用」的疑慮?這個問題的重點在於是否「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以及「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記錄」。由於即使是U的私人帳戶,但因為部門同事手上都有帳號密碼,且同事們都可以自由進入及使用,因此U恐難指控Y係未經許可或無正當理由下的非法動作。(參刑法第358及359條)。也就是U的行為,會被認為是協助完成公事的便宜之計,U並非是私人使用。
6 其次,刑法第359條中亦規定必須造成損害,不管是實體的損害,或是權益的損害。但如果該資料原本就是屬於公司所有時,且U不是私人使用的狀況之下,Y有權進入網站後,Y的轉移公司的財產的行為,自當不會損害公司的權益。
所幸,這件事經過與U的溝通之後,U也不再追究,個人同時也希望相關單位在處理類似的事時,能參考本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6 其次,刑法第359條中亦規定必須造成損害,不管是實體的損害,或是權益的損害。但如果該資料原本就是屬於公司所有時,且U不是私人使用的狀況之下,Y有權進入網站後,Y的轉移公司的財產的行為,自當不會損害公司的權益。
所幸,這件事經過與U的溝通之後,U也不再追究,個人同時也希望相關單位在處理類似的事時,能參考本案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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