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訴訟~該繼續打下去嗎?(二)

美國專利訴訟該繼續打下去嗎?(二)

如果P公司願意及早和解時,根據十年前K公司與L公司的訴訟結果,有理由相信200~500萬美金,便可以取得K公司的一次性永久授權。若以K公司的規模而言,想要達成較低的和解金,只是談判與殺價的技巧而已。尤其,當P發起的第一次訴訟遭到裁定駁回時,K公司也已花了1~2百萬美金的訴訟費(P公司更已花費了更多律師費),因此對P公司而言就是一個很好的出價時機。

假設第一次訴訟P已經花費了400萬美元,和解金300萬美元,相對第一次加第二次的訴訟費1000萬美元時,至少省了300萬美元。更不包括人力、物力的節省,以及客戶得以及早銷售等好處。

尤其,P公司若及早與K公司和解後,P公司便能及早上市,預估有50億台幣的現金流可供利用,所以P公司遲遲不願和解的做法,似乎不夠高明。

但進一步來看,P公司當時獲利好又要準備重新上市,P公司發動訴訟不成,反而K又發動第二次訴訟,而K公司又投訴金管會阻撓P上市的做法,也實在讓P公司嚥不下這口氣。

本案進一步的訴訟與否的進一步分析如下:

#1訴訟的可能成本:高

#2和解的可能成本:支付一次性和解金,但要控制在少於訴訟成本。若高於可能的訴訟成本,應拉長支付的期間。攤提在產品時不致於喪失競爭力。

#3訴訟的好處:同和解,讓客戶安心,讓K不再追討。

#4和解的好處:讓客戶安心。

#5勝訴或和解對於營收及市場的影響:

未能和解之前,P的客戶恐怕不敢銷售,或是偷偷的賣,因此較有影響,一直要等到訴訟的勝負確定之後,才能衝高業績。

客戶看重的是成本,K並沒有因此而擴大市場,因此幾乎沒有影響;但美國的市場本來就不大,因此訴訟的成本反而會拖累美國的營收。

回頭想想,蘋果和三星的專利大戰,不論輪贏的結果如何,對於雙方的市佔率及營收上一點改變都沒有,真得如本文的分析所言,真得一點意義都沒有。若是上游技術對下游使用者的專利主張,反而比較有利可圖,譬如高通、GOOGLE、IBM;要不然就是NPE才會有利可圖。

#6迴避設計:雖能有替代性的產品,但操作不易,不符消費者需要,成本也不容易降低。



HTC結束多場美國訴訟後,其前任王智權處長在一場研討會上語重心長的說:「不要放棄隨時探尋雙方和解的可能性」,可以做為本文的結尾。 




不是怕「戰」,而是不要對「戰」心存不必要的幻想,專注在技術的提升及市場的開發才是王道。


註一:第二次訴訟後來在TRIAL之前一個月的MEDIATION中和解,原因是K公司的總經理換人了,訴訟的費用高昂,公司業務又下滑,董事長更不會一直支持下去。

註二:聽說我方的委任訴訟律師對這樣的和解金額感到十分遺憾。 

註三:HTC前王智權處長,號稱六年經手過250件專利訴訟及授權相關的案件。




延伸閱讀:

【美國專利訴訟的費用】

參考:『當專利訴訟已成常態 成本控管成關鍵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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