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訴訟~該繼續打下去嗎?(一)

美國專利訴訟該繼續打下去嗎?(一)

之前提到過,據我方的律師在訴訟結束之後告知(係由deposition中所獲悉),對方一開始決定提出「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的原因,在於我方一開始在美國主張權利金的受託律師,只是一家在台灣的小型律師事務所;即使後來搭配訴訟的美國事務所也只是中小型左右,所以對方根本就認為我方只是虛張聲勢嚇唬他人而已,也許確認之訴一提出,花個幾萬美金案子就可以和解了事。

但對方沒有想到我方是玩真的並展開頑強的反擊,迫使對方也不得不使用焦土政策來擴大戰場,增加我方律師費用的支出。而對方更沒有料到,第一次確認之訴的訴訟裁定駁回之後,我方還會重新提出侵權告訴(第二次)。

我方假設兩次的訴訟費總共花了300萬美金時,推測對方應該有花到500~650萬美金左右。若再加上對方支付我方的和解金的話,對方的總計費用恐怕也高達800~1000萬美金之譜。

也就是說,我方的訴訟費加上和解金之後,對外聲稱打平,但實在是倒虧好幾十萬美金。而對方支付了更多的訴訟費,再加上和解金之後,對外聲稱取得我方的永久授權,另外雙方還有包裹授權了一些相關的專利(雖然用不到),但在財務面上花了800~1000萬美金實在是虧大了。

如果按照以上的說法,究竟在訴訟時要考慮什麼?應該訴訟嗎?應該和解嗎?

假設我方為K公司,對方為P公司。假設P沒有明顯的專利無效的證據,且P並沒有明顯的專利不侵權的證明,等於說雙方都有機會,但雙方都沒有勝訴的把握。雖然就個人的觀察而言,K的勝率應有六成以上。

綜整後參考下圖:


假設每一件侵權產品的成本是3美金,就K公司而言至少要在美國賣出100萬件,可能K要在美國賣1~2年。反過來說,對P公司而言至少要在美國賣出300萬件;雖然對P公司而言,在美國的銷售約為1000萬件/年,但仍要賣個半年左右才夠成本。

若K公司勝訴,每件收0.2美金時,P每年就要付200萬美金(每年銷售1000萬件時),若包括未來及過去六年的權利金,將使得P可能要支付的權利金至少1000萬美金以上。

無奈的是,P公司發動訴訟後同樣是1000萬美金的支出,僅有1/3不到的錢進到K的口袋,其它的都是律師及訴訟的相關費用。這樣的訴訟,真得划算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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