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仿~中東
中東的查仿
一、中東查仿的緣起
記得第一次個人經手的查仿案是發生在杜拜,通知我們的人是宏碁的法務單位。
宏碁說,律師通知他們,說查獲的仿冒品中也有一部份是我們公司的仿冒品,因為我們也是台灣公司,所以就代律師通知看看我們公司的意願如何。
貨是扣了下來,但律師說嫌犯被抓到後一直求饒,在留下身份證及連絡電話後警方就把人給放了。你沒聽錯,放了嫌犯,沒有保釋金,也沒有擔保人;雖然經過律師不斷的抗議,但警方仍然不為所動,只表示已責令嫌犯在數天後回來進行偵訊。
這個怪到不行的情況,在數天後嫌犯當然沒有出現,這對「講信用」的警方當然受到了不小的打擊;警方一查之下,才發覺電話不通而且身份證也是假的,嫌犯此時也不知去向,只留下大家一片的嘩然(但又能如何呢?)。律師最後只得說,他可以找人追查看看,也許有機會逮到大盤商也說不定?!
這批被查扣的仿品之中,除了宏碁與我們公司之外,主要還是日商(譬如casico、sharp等),較為高單價的商品(譬如事務機)。聽律師說,日商表示願意繼續付錢追查,但宏碁與我們公司倒是興趣缺缺。由於嫌犯也跑了,這個案子在兩、三年之後也只能銷毀仿品,之後更是不了了之。
當時有不少的仿冒品都是由杜拜進口後再銷往中東幾個主要國家,譬如伊朗、阿拉伯,甚至銷到了黎巴嫩。所以律師便建議可以利用海關登錄的方式進行攔截。當時我們不懂,還以為利用這種方式,便可以「坐享其成」,防止仿品進入中東國家。但事實上海關在沒有情報或他人舉報之下,海關也只能在通關時稍微留意一下,若覺得怪怪的,就讓該批貨品暫時延滯出關,同時也詢問商標權人的律師,查看看該批貨品是否為正品?
商標權人能考慮及判斷的時間很短,約為三天~五天左右;如果是正品的話,就立即放行;如果是仿品的話,律師就必須聲請查扣並支付擔保金之後請海關扣押。這種情況,世界各國的方式都是大同小異。我們在丹麥、瑞典、巴拿馬、哥倫比亞、中國…等國也都有遇到海關的通報,而且大部份的國家都沒有向海關申請註冊登記。不過,這種海關主動通報的問題,實在是很少,畢竟可說是特例。
那時公司在中東的生意做得不錯,仿品的問題也時有所聞,因此後來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等海關,也利用海關登錄的方式希望能有效地遏止仿品。
有一天,沙烏地阿拉伯的海關傳來消息,由於人生地不熟的,詢問當地最大的商標事務所的處理費用是1萬美金,若要提出民事告訴時費用另計。想想賣一件產品的單價才5~10塊美金,這麼高昂的律師費用,要賣多少件的產品才能賺得回來?!所以公司在處理了一、兩次之後,公司再也不想繼續花大錢處理。
無論如何,若商標權人要聲請損害賠償的話,原則上只能提出民事告訴。若數量龎大時,才有機會以刑事起訴的方式處理。譬如,我們公司被查到的仿品,從來只有百來件到上仟件而已,因此若要求償時也只能提出民事告訴。後來才知道,大部份的人都是虛設商號的公司,出事就跑了,怎會讓我們有機會求償?!這些律師在事情發生時,雖然不會主動勸說提出告訴,但也不會主動告訴我們有這些潛在的風險!唉,正是所謂的千金難買早知道。
二、公司內部的糾結
公司因為費用的問題不想處理仿品一事,這要回過頭來看看公司內部是發生了什麼事,才會有這樣的評估。
由於之前查仿的費用都是掛在法務單位,所以問這些業務要不要查仿時,業務單位沒責任,又不需要負擔查仿的費用,當然何樂而不為?!所以想當然耳,業務一定催促法務快快進行,免得壞了當地的業績。
後來在杜拜的事件發生之後,我就向前主管強烈的反應,最終總經理同意將這些費用回到了主管當地的業務單位的身上。也就是說,在中東查仿,費用就應歸屬於中東的業務部門;若在中國查仿,就歸屬中國的業務單位。我們的說詞是,仿品抓不勝抓,做生意除了考慮產品本身的成本及行銷費用之外,也一併要考慮維權的成本;否則即使生意做得再好,獲利說不定還會被高昂的維權費用給吃掉。
其次,若將成本放在法務單位,業務感覺不痛不養,甚至還會隨意興訟,對公司的獲利當然十分的不利。更何況之前的一位總經理曾說:「有不少的業務人員,當業績做不好時就歸究於仿品太多、查仿不利、或是專利侵權等緣故。他們卻沒想過,競爭對手的仿品也一樣多,但業績卻還是增加時,這樣的說法實際上根本不符比例原則,都只是推托之詞而已….。」。
所以,海關查扣的事,不僅查獲的數量很少,而且一次還要一萬美金,至少要賣2000pcs的產品才能賺得回來;這樣的情況對業務單位而言,當然會儘可能的避免。說實在的,即使數百或是數仟件,甚至是上萬件的仿品進入該國,在分佈全國各地之後,對公司的業績而言根本無感。當然,這樣的說法不是說就放任仿品四處公然銷售,而是要另想辦法,看看能不能直接或間接地減少市場上的仿品。
業務單位在無奈之下,又把難題丟在我身上。話說中東最大的經銷商的老闆M來台灣開會時,業務就把我叫去面對。一時間我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沒想到對方劈頭就問我說,公司每年編列多少預算來執行查仿的行動?!我只能頂著鋼盔說:「公司並沒有限定預算,會依照實際的狀況來進行,也會按個案來處理….」。雙方撐了半小時左右,對方最後只得做罷後放我離開。事實上,公司根本沒有特別編多少預算,頂多是參考去年的費用加以微調;和對方開會時我也不可能這樣說,所以面對客戶時弄得我一臉尬尷。
會後我把業務稍微削了一頓,大家都無奈的笑了。
三、查仿的再進化
其實,仿品也不一定要由海關進出,有更多的仿品是利用走私的方式進入中東,所以是查不勝查,抓不勝抓。透過海關查緝的方式,成果也十分地有限。而且根據前幾次的經驗,貨源都是來自於中國大陸,因此我當時也決定在大陸另起爐灶。這部份會另外說明。
無論如何,因緣際會之下,認識了另一間在阿拉伯當地的事務所。經過一番討論之後,對方的報價是:海關US$3000,行政查處US$1000,查仿US$5000。
「海關」的處理方式,就是:擱置進口→通知商標權人分辨仿品→支付擔保金→查扣貨品→海關發出裁定→商標權人向法院起訴。如果不向法院起訴,對方也沒有提出不侵權的反訴,海關在隔了一段期間之後就會將仿品予以銷毀。
「行政查處」就是類似台灣的保二總隊,相關單位接獲舉報並經確認之後,便會利用政府的行政力量來查緝仿品;若有違法時,除了沒入仿品之外,將提起公訴,進口人會面臨正政罰金、罰責、或是其它的刑事處份,仿品也會被銷毀。但還是必須由權利人提出民事告訴以獲得損害賠償。
「查仿」就是找出仿品的來源,尤其是要能在該國境內找到銷售仿品的中盤或是大盤商,再利用「行政查處」的方式予以查扣並銷毀仿品。
這樣的報價,真是個好消息,透過當地經銷商的訊息回報,在2011年左右,我們利用「行政查處」的模式,在阿拉伯多個主要城市,譬如卡達、吉達、利雅德,查到了多個銷售仿品的店家。
雖然表面上看似有所收獲,但查獲的結果並不能讓人感到欣慰。原因是這些店家的手上,都只有數十件仿品,即使查到了也屬輕微。所以行政查處單位只能警告這些店家不得再犯,否則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罰金也沒有更重的罰責。律師說營業執照很容易取得,再找人頭就好;所以我們花這1000美金看來便宜,表面上也取得了一點成績,但整體而言卻幾乎是毫無幫助,實際上頂多只能讓這些店家在這幾個月內皮抓緊一點。
我的心聲律師聽到了,所以就建議說,只有利用「查仿」的方式才能獲得更好的結果。律師後來洋洋灑灑地弄出一些包套的方案給我們選擇,譬如一年十萬美金,讓他們在全國各地進行查緝,才能找出大盤,並予以迎頭痛擊。律師言之有理,但有所不知的是,一萬美金都讓業務部門跳腳,更何況是十萬美金?!
當時的業務部副總P,除了看重費用之外,更看重的是查扣的結果。律師發動查仿行動時,如果正好是仿品盤商出貨之後,那麼查仿的行動就不必然能達到預期的收獲。
這時我心理燃起了一個前所未見的想法。我告訴律師說,現階段我們公司雖然不可能進行包套的方式,但我願意說服公司進行「查仿」的動作。此外,由律師先去進行簡單的調查及仿品數量的預估,我再向公司回報是否願意進行;若公司願意的話,再按照實際查仿的數量,任雙方同意的比例支付律師費用。
舉例來說,查仿的費用是US$5000,預估的仿品數量是3000件;若公司同意進行,查到的數量是2500件以上時,公司全額支付US$5000元;若1500~2500件時,則公司支付US$3500;若查獲的數量不幸低於1500件時,則公司支付US$3000。
提出這個特別的解決方案時,我是覺得有些不好意思,因為律師必須要先花自已的錢進行調整;不過律師調整一下比例之後也就答應這樣辦。有趣的事,這樣的費用支付模式後來也被我應用在中國的查仿行動之中。
後來律師也不負所望查到了幾個小盤商,我把上述的費用支付方式向副總P報告之後,副總P也同意按此方案進行。但做了兩三次後P就興趣缺缺,最後也拒絕再進行查仿的動作。2013年左右,律師查到了一個中盤商,但P仍然決定拒絕查仿,自此律師也沒有興趣再次提供情報。公司自2012年的業績也開始逐漸大幅地下滑,人事部份也遭受到巨大的變動,這種吃力不討好的查仿行動,未來也變成不可能的任務。
四、經銷售的氣焰不再
不過在2011年左右的查仿行動,有一個重大的發現,就是當地合法經銷商的下線,被查獲了「真品摻仿品」的行為。還記得中東經銷商M的氣焰嗎?這次的查獲總算讓我們能出一口氣。
當M不斷指責我們查仿不力時,沒想到仿品的來源就是自已的下線!我立即向業務及其副總P報告了這條重要的消息,只是不知道後來雙方是否有達成任何的共識?!後來聽說經銷商願意提高業績目標做為賠禮。無論如何,M後來就沒有再找法務單位的麻煩,可說是不幸中的大幸。
五、行政查處的方式才是王道:
若國家的制度與人民沒有法治的精神時,對於查仿的效果不要有過多的期待。台灣在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不要期待第三世界的國家也會和台灣一樣。
對於這種銷售仿品的犯法的行為,嫌犯本來就打算做個無本的生意,所以查仿不要有想拿回訴訟成本的想法,並不用期待拿到更多的賠償金。
所以個人以為,對於低單價,數量又不是很大的產品而言,行政查處才是王道。
六、利用業務面的模式來降低仿品:
除了行政查處之外,可以參考以下的業務面的處理方式來減少仿品的干擾:
1. 提供相關的銷售及品牌證明,讓經銷商做為真品銷售的憑據。
2. 經銷商應不斷地透過各式媒體,呼籲消費者購買正品,並提供消費購買正品的管道,以及正品及仿品的辨視方式。同時,經銷商亦應告知消費者,其所購買的仿品將完全無法獲得的良好的售後服務。
3. 上述的宣傳及廣告的投入,若經鑑別經銷商確有相對應的作為時,雙方可再進一步討論宣傳的合作與費用的分擔。
4. 必須請經銷商查核並約束其下游零售商,不得有直接或間接銷售仿品的行為,且不會同時有「真品摻仿品」的銷售現象。
5. 考慮在當地銷售的產品上加貼一防偽標籤,以強化正品與仿品之間的差異,方便消費者能立即的識別。若有必要時,每隔1~2年時,防偽標籤的樣式應予以更新。
一、中東查仿的緣起
記得第一次個人經手的查仿案是發生在杜拜,通知我們的人是宏碁的法務單位。
宏碁說,律師通知他們,說查獲的仿冒品中也有一部份是我們公司的仿冒品,因為我們也是台灣公司,所以就代律師通知看看我們公司的意願如何。
貨是扣了下來,但律師說嫌犯被抓到後一直求饒,在留下身份證及連絡電話後警方就把人給放了。你沒聽錯,放了嫌犯,沒有保釋金,也沒有擔保人;雖然經過律師不斷的抗議,但警方仍然不為所動,只表示已責令嫌犯在數天後回來進行偵訊。
這個怪到不行的情況,在數天後嫌犯當然沒有出現,這對「講信用」的警方當然受到了不小的打擊;警方一查之下,才發覺電話不通而且身份證也是假的,嫌犯此時也不知去向,只留下大家一片的嘩然(但又能如何呢?)。律師最後只得說,他可以找人追查看看,也許有機會逮到大盤商也說不定?!
這批被查扣的仿品之中,除了宏碁與我們公司之外,主要還是日商(譬如casico、sharp等),較為高單價的商品(譬如事務機)。聽律師說,日商表示願意繼續付錢追查,但宏碁與我們公司倒是興趣缺缺。由於嫌犯也跑了,這個案子在兩、三年之後也只能銷毀仿品,之後更是不了了之。
當時有不少的仿冒品都是由杜拜進口後再銷往中東幾個主要國家,譬如伊朗、阿拉伯,甚至銷到了黎巴嫩。所以律師便建議可以利用海關登錄的方式進行攔截。當時我們不懂,還以為利用這種方式,便可以「坐享其成」,防止仿品進入中東國家。但事實上海關在沒有情報或他人舉報之下,海關也只能在通關時稍微留意一下,若覺得怪怪的,就讓該批貨品暫時延滯出關,同時也詢問商標權人的律師,查看看該批貨品是否為正品?
商標權人能考慮及判斷的時間很短,約為三天~五天左右;如果是正品的話,就立即放行;如果是仿品的話,律師就必須聲請查扣並支付擔保金之後請海關扣押。這種情況,世界各國的方式都是大同小異。我們在丹麥、瑞典、巴拿馬、哥倫比亞、中國…等國也都有遇到海關的通報,而且大部份的國家都沒有向海關申請註冊登記。不過,這種海關主動通報的問題,實在是很少,畢竟可說是特例。
那時公司在中東的生意做得不錯,仿品的問題也時有所聞,因此後來在阿拉伯聯合大公國、沙烏地阿拉伯等海關,也利用海關登錄的方式希望能有效地遏止仿品。
有一天,沙烏地阿拉伯的海關傳來消息,由於人生地不熟的,詢問當地最大的商標事務所的處理費用是1萬美金,若要提出民事告訴時費用另計。想想賣一件產品的單價才5~10塊美金,這麼高昂的律師費用,要賣多少件的產品才能賺得回來?!所以公司在處理了一、兩次之後,公司再也不想繼續花大錢處理。
無論如何,若商標權人要聲請損害賠償的話,原則上只能提出民事告訴。若數量龎大時,才有機會以刑事起訴的方式處理。譬如,我們公司被查到的仿品,從來只有百來件到上仟件而已,因此若要求償時也只能提出民事告訴。後來才知道,大部份的人都是虛設商號的公司,出事就跑了,怎會讓我們有機會求償?!這些律師在事情發生時,雖然不會主動勸說提出告訴,但也不會主動告訴我們有這些潛在的風險!唉,正是所謂的千金難買早知道。
二、公司內部的糾結
公司因為費用的問題不想處理仿品一事,這要回過頭來看看公司內部是發生了什麼事,才會有這樣的評估。
由於之前查仿的費用都是掛在法務單位,所以問這些業務要不要查仿時,業務單位沒責任,又不需要負擔查仿的費用,當然何樂而不為?!所以想當然耳,業務一定催促法務快快進行,免得壞了當地的業績。
後來在杜拜的事件發生之後,我就向前主管強烈的反應,最終總經理同意將這些費用回到了主管當地的業務單位的身上。也就是說,在中東查仿,費用就應歸屬於中東的業務部門;若在中國查仿,就歸屬中國的業務單位。我們的說詞是,仿品抓不勝抓,做生意除了考慮產品本身的成本及行銷費用之外,也一併要考慮維權的成本;否則即使生意做得再好,獲利說不定還會被高昂的維權費用給吃掉。
其次,若將成本放在法務單位,業務感覺不痛不養,甚至還會隨意興訟,對公司的獲利當然十分的不利。更何況之前的一位總經理曾說:「有不少的業務人員,當業績做不好時就歸究於仿品太多、查仿不利、或是專利侵權等緣故。他們卻沒想過,競爭對手的仿品也一樣多,但業績卻還是增加時,這樣的說法實際上根本不符比例原則,都只是推托之詞而已….。」。
所以,海關查扣的事,不僅查獲的數量很少,而且一次還要一萬美金,至少要賣2000pcs的產品才能賺得回來;這樣的情況對業務單位而言,當然會儘可能的避免。說實在的,即使數百或是數仟件,甚至是上萬件的仿品進入該國,在分佈全國各地之後,對公司的業績而言根本無感。當然,這樣的說法不是說就放任仿品四處公然銷售,而是要另想辦法,看看能不能直接或間接地減少市場上的仿品。
業務單位在無奈之下,又把難題丟在我身上。話說中東最大的經銷商的老闆M來台灣開會時,業務就把我叫去面對。一時間我還不知道發生什麼事,沒想到對方劈頭就問我說,公司每年編列多少預算來執行查仿的行動?!我只能頂著鋼盔說:「公司並沒有限定預算,會依照實際的狀況來進行,也會按個案來處理….」。雙方撐了半小時左右,對方最後只得做罷後放我離開。事實上,公司根本沒有特別編多少預算,頂多是參考去年的費用加以微調;和對方開會時我也不可能這樣說,所以面對客戶時弄得我一臉尬尷。
會後我把業務稍微削了一頓,大家都無奈的笑了。
三、查仿的再進化
其實,仿品也不一定要由海關進出,有更多的仿品是利用走私的方式進入中東,所以是查不勝查,抓不勝抓。透過海關查緝的方式,成果也十分地有限。而且根據前幾次的經驗,貨源都是來自於中國大陸,因此我當時也決定在大陸另起爐灶。這部份會另外說明。
無論如何,因緣際會之下,認識了另一間在阿拉伯當地的事務所。經過一番討論之後,對方的報價是:海關US$3000,行政查處US$1000,查仿US$5000。
「海關」的處理方式,就是:擱置進口→通知商標權人分辨仿品→支付擔保金→查扣貨品→海關發出裁定→商標權人向法院起訴。如果不向法院起訴,對方也沒有提出不侵權的反訴,海關在隔了一段期間之後就會將仿品予以銷毀。
「行政查處」就是類似台灣的保二總隊,相關單位接獲舉報並經確認之後,便會利用政府的行政力量來查緝仿品;若有違法時,除了沒入仿品之外,將提起公訴,進口人會面臨正政罰金、罰責、或是其它的刑事處份,仿品也會被銷毀。但還是必須由權利人提出民事告訴以獲得損害賠償。
「查仿」就是找出仿品的來源,尤其是要能在該國境內找到銷售仿品的中盤或是大盤商,再利用「行政查處」的方式予以查扣並銷毀仿品。
這樣的報價,真是個好消息,透過當地經銷商的訊息回報,在2011年左右,我們利用「行政查處」的模式,在阿拉伯多個主要城市,譬如卡達、吉達、利雅德,查到了多個銷售仿品的店家。
雖然表面上看似有所收獲,但查獲的結果並不能讓人感到欣慰。原因是這些店家的手上,都只有數十件仿品,即使查到了也屬輕微。所以行政查處單位只能警告這些店家不得再犯,否則吊銷營業執照,沒有罰金也沒有更重的罰責。律師說營業執照很容易取得,再找人頭就好;所以我們花這1000美金看來便宜,表面上也取得了一點成績,但整體而言卻幾乎是毫無幫助,實際上頂多只能讓這些店家在這幾個月內皮抓緊一點。
我的心聲律師聽到了,所以就建議說,只有利用「查仿」的方式才能獲得更好的結果。律師後來洋洋灑灑地弄出一些包套的方案給我們選擇,譬如一年十萬美金,讓他們在全國各地進行查緝,才能找出大盤,並予以迎頭痛擊。律師言之有理,但有所不知的是,一萬美金都讓業務部門跳腳,更何況是十萬美金?!
當時的業務部副總P,除了看重費用之外,更看重的是查扣的結果。律師發動查仿行動時,如果正好是仿品盤商出貨之後,那麼查仿的行動就不必然能達到預期的收獲。
這時我心理燃起了一個前所未見的想法。我告訴律師說,現階段我們公司雖然不可能進行包套的方式,但我願意說服公司進行「查仿」的動作。此外,由律師先去進行簡單的調查及仿品數量的預估,我再向公司回報是否願意進行;若公司願意的話,再按照實際查仿的數量,任雙方同意的比例支付律師費用。
舉例來說,查仿的費用是US$5000,預估的仿品數量是3000件;若公司同意進行,查到的數量是2500件以上時,公司全額支付US$5000元;若1500~2500件時,則公司支付US$3500;若查獲的數量不幸低於1500件時,則公司支付US$3000。
提出這個特別的解決方案時,我是覺得有些不好意思,因為律師必須要先花自已的錢進行調整;不過律師調整一下比例之後也就答應這樣辦。有趣的事,這樣的費用支付模式後來也被我應用在中國的查仿行動之中。
後來律師也不負所望查到了幾個小盤商,我把上述的費用支付方式向副總P報告之後,副總P也同意按此方案進行。但做了兩三次後P就興趣缺缺,最後也拒絕再進行查仿的動作。2013年左右,律師查到了一個中盤商,但P仍然決定拒絕查仿,自此律師也沒有興趣再次提供情報。公司自2012年的業績也開始逐漸大幅地下滑,人事部份也遭受到巨大的變動,這種吃力不討好的查仿行動,未來也變成不可能的任務。
四、經銷售的氣焰不再
不過在2011年左右的查仿行動,有一個重大的發現,就是當地合法經銷商的下線,被查獲了「真品摻仿品」的行為。還記得中東經銷商M的氣焰嗎?這次的查獲總算讓我們能出一口氣。
當M不斷指責我們查仿不力時,沒想到仿品的來源就是自已的下線!我立即向業務及其副總P報告了這條重要的消息,只是不知道後來雙方是否有達成任何的共識?!後來聽說經銷商願意提高業績目標做為賠禮。無論如何,M後來就沒有再找法務單位的麻煩,可說是不幸中的大幸。
五、行政查處的方式才是王道:
若國家的制度與人民沒有法治的精神時,對於查仿的效果不要有過多的期待。台灣在這方面做了不少努力,但不要期待第三世界的國家也會和台灣一樣。
對於這種銷售仿品的犯法的行為,嫌犯本來就打算做個無本的生意,所以查仿不要有想拿回訴訟成本的想法,並不用期待拿到更多的賠償金。
所以個人以為,對於低單價,數量又不是很大的產品而言,行政查處才是王道。
六、利用業務面的模式來降低仿品:
除了行政查處之外,可以參考以下的業務面的處理方式來減少仿品的干擾:
1. 提供相關的銷售及品牌證明,讓經銷商做為真品銷售的憑據。
2. 經銷商應不斷地透過各式媒體,呼籲消費者購買正品,並提供消費購買正品的管道,以及正品及仿品的辨視方式。同時,經銷商亦應告知消費者,其所購買的仿品將完全無法獲得的良好的售後服務。
3. 上述的宣傳及廣告的投入,若經鑑別經銷商確有相對應的作為時,雙方可再進一步討論宣傳的合作與費用的分擔。
4. 必須請經銷商查核並約束其下游零售商,不得有直接或間接銷售仿品的行為,且不會同時有「真品摻仿品」的銷售現象。
5. 考慮在當地銷售的產品上加貼一防偽標籤,以強化正品與仿品之間的差異,方便消費者能立即的識別。若有必要時,每隔1~2年時,防偽標籤的樣式應予以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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