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標變更通知收受人
有關中國商標變更收取官方通知之收受人一事,因為涉及中國境外的事務,所以較為複雜,說明如下:
一. 如果是「K」的商標,因為K是境外公司,所以按中國商標法第18條的規定,必須且只能由中國代理人收取官方的所有通知。
二. 如果是境內「G」公司獨有的商標:
1. 可以自行收取官方的通知,但必須先請代理人將現行的每一件商標都提出撤銷代理人的聲請程序,否則相關的官方通知仍會寄給原代理人。
2. 撤銷原商標代理人之後而沒有重新委任代理人時,若「G」收到官方的行政通知,而要針對此一行政通知委託任何一位律師處理時,就須針對此一程序重新委任一代理人(程序委任),若有其它的程序發生時再行委任。
3. Y律師的事務所若有中國商標代理人資格時,G原則上可以進行移轉委託;可以一次性移轉,也可以逐件移轉。
三. 如果是「G」的商標,因為G為一中國企業且具有獨立的法人格,且「東莞K」不具有商標代理人的身份,因此「東莞K」不得代「G」收取官方通知。
四. 如果是「G」與「K」共有的商標,因為「K」是境外公司而「莞G」是境內公司,依目前實務上的看法,按中國商標法第18條的規定,仍必須要委任中國代理人處理並收取所有的官方通知,而不能由「G」或是「K」代收。
五. 目前沒有「東莞K」的商標,所以沒有以上的問題。
六. Y律師的事務所若有中國商標代理人資格,且可處理中國的涉外事務時,不論是「K的商標」或是「G與K共有的商標」原則上都可以進行移轉委託;可以一次性移轉,也可以逐件移轉。
七. 綜合以上的說明,可略以下表來說明:
商標申請人或商標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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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必要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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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文件收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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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否委託它人代收官方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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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境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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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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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或其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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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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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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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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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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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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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 (境內+境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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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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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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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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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項:
1. 中國商標核駁決定後僅十五天期限須進入商標覆審委員會覆審,如未委託商標代理人時要特別注意掌控時程。
2. 撤銷原代理人之後,G收到官方的行政通知,如要另行委託中國代理人時,必須保留完整的信封及所有的官方文書後,再交給新的代理人。
3. 撤銷原代理人之後,「G」的商標延展必須要由自已控管,官方並無義務一定通知,也不生通知或未通知的法律效果。若「G」要委託其它商標代理人協助管理時,要重新委任。
4. K委託台灣代理人的好處在於風險的控管;若代理人發生過失或錯誤行為而導致K受有損失時,K可以直接在台北進行訟訟,對台灣代理人有很高的約束力。直接委託中國律師雖然價格較低,但若發生糾紛時,不論是訟訟或是搜證恐對K(境外公司)較為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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