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訴訟庭外取供時律師當下的回應(一)


美國專利訴訟庭外取供時律師當下的回應(一)

若有看美國電影或電視的法院辯論的攻防時,一方的美國律師常常會針對對方律師的問話做出立即的反應,譬如反對,或是對方誤導證人…等等。

庭外取供也是一樣,我方律師也隨時要針對對方律師的問題,做出即時的反應,除了增加取證有效性的難度之外,也要適時的保護證人的供詞不會亂講一通,不會透露證人與律師之間的對話,或是隨便承認一些不必要或是莫須有的憶測之事。

由於取證的當下沒有法官居中協調,因此雙方律師之間仍必須自律;若有爭議事項,可以請書記人員列於文字報告中,以做為日後提呈法官的參考。個人以為,雙方的言詞交鋒雖然犀利,雙方說話的語氣也總是咄咄逼人,列入記錄者雖時有所見,但畢竟不多(雖然有時個人還覺得是滿無聊的爭執)。而除非事況嚴重,譬如律師一直叫證人不用回答,否則會走到列入重大爭執事項的機會應該十分少見。
我是覺得,一方是大型事務所的律師,若對方也是大型事務所的律師時,雙方反而比較客氣,反之,若一方是小型事務所的律師時,雙方攻防時的火氣就會很大。但說句實話,這些訴訟律師日後也可能會跳槽,以後還可能會成為工作上的夥伴,犯不著因此動了肝火而傷了和氣。工作(取證)時大小聲,休息時倒也相處融洽,彼此問候;這種的情景對亞洲人而言,實在是很難想像。如果你去台北地院看看,兩造律師彼此問候的機會實在是不多見。


圖一:

律師常用的是「反對/objection」,

通常針對對方律師使用的概括性名詞或說明,反對之後常常會接「不清楚/vague」,要不是就是「混浠/ambiguous」。

律師也常常先抗議一下,再說「你可以回答」。

律師也必須提醒證人,不得揭露證人與律師之間的通訊內容「attorney-client communication」。


 



圖二

若對方律師的問題中有多重意義的字,或是表達的方式會讓人有不同的認知時,或是逕自表達一種推論時,律師也常會用「不具基礎 / lack foundation」。

若對方律師的問題,讓證人必須推測一個結果,或是對某些現象表示出一種結論時,會用「calls for speculation」或是「calls for legal conclusion」來表示反對。





圖三

若對方律師引用證人的意見時,律師會用「錯誤陳述/ misstates the witness’s testimony」,來表達對方律師的解讀或引用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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