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訴訟的費用

美國專利訴訟的費用

除了律師費用之外,個人覺得最花錢的還是專家證人的費用。因為專利訴訟並沒有進入到TRIAL的階段,因此該專家證人,僅止於技術專家,而不包括計算損失的經濟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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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專家的角色,對我們而言是十分的陌生,其專家意見在訴訟中是以declaration的名義提出。上述的declaration中除了對於前案技術與專利技術提出比較與釋明之外,還會對於侵權產品是否落入專利範圍之內的部份表達意見(類似claim chart),更會對於對方的專家證人的說詞提出反駁。所以美國專利訴訟中技術專家證人角色的重要性,遠超過我們的想像;若要比擬的話,倒比較像是xx技術單位所發出的侵害鑑定報告。有機會時再進一步討論看看。

由於本案的訴訟,是在專利申請後的十多年之後才提出,因此很多的資料都已不存在,所以在discovery程序中,花在資料解讀上的費用也相對較少。但對於被告方,為了找到十多年前的專利類似技術,倒真得是要花費很多的錢在進行前案的搜證動作。

本案的專利訴訟,一共進行了兩次,第一次是對方提出確認不侵權之訴,而我方同時反訴侵權;但最後被裁定駁回。第二次則是由我方直接提出侵權告訴,最後在審判(trial)之前一個月的調解程序中雙方達成和解。通常來說,審判的費用約為30~50萬美金,需視案件的複雜度而定。

不管是mediation或deposition之中,對方律師的出席人數,都是我方的兩倍之多。還記得第一次的mediation時,我方出席一位律師,對方卻派出來三位前來應戰。因此我方假設兩次的訴訟費總共花了300萬美金時,推測對方應該有花到500~650萬美金左右。若再加上對方支付我方的和解金的話,對方的總計費用恐怕也高達800~1000萬美金之譜。

令人奇怪的是,這個標的不算高的訴訟,為何對方會花費那麼多錢呢?原因在於對方採取得是「焦土政策」,只要能做的部份,都會同意律師進行全面性的反擊。在這種情況之下,我方也不得不配合演出,而耗費更多的費用。

但有趣的是,據我方的律師在訴訟結束之後告知(係由deposition中所獲悉),對方一開始決定提出「確認之訴/declaratory judgment」的原因,在於我方一開始在美國主張權利金的受託律師,只是一家在台灣的小型律師事務所;即使後來搭配訴訟的美國事務所最多也只是中型左右,所以對方根本就認為我方只是虛張聲勢嚇唬他人而已,也許確認之訴一提出,花個幾萬美金案子就可以和解了事。但沒有想到我方是玩真的並展開頑強的反擊,迫使對方也不得不使用焦土政策來擴大戰場。對方更沒有料到,第一次訴訟裁定駁回之後,我方還會再次提出侵權告訴。

圖一是第一次的費用統計,在案件開始後的第六個月開始急升,第九個月居然高達近40萬美金。費用那麼多,我還記得當時一再向總經理詢問,總經理只霸氣地回應說不要再提錢的問題,好好打這場訴訟才是最重要的事。當時其中一位律師的最高收費,是每小時約600美金左右費用合計約1.6M美金。


圖二是第二次的費用統計,在案件開始後的第12個月開始急升,但第17個月最高只來到25萬美金左右。第二次每月費用較低的原因,除了部份的程度已經做過之外,專家證人也維持相同,所以費用可以節省不少。
說實在的,第二次的訴訟已轉由大型的律師事務所介入,當時其中一位律師的最高收費,是每小時約800美金左右。所以這樣的收費,已經是十分感人的結果。第二次的訴訟期間較長,費用合計約1.6M美金。



不過,以上的統計,已是十年前的事,現在的費用一定是高出了許多。

所幸,美國目前有多方複審(IPR/ inter partys review)制度可供疑似侵權人做為反擊,利用美國IPO的官方程序來撤銷專利的有效性,或縮減有效的專利範圍,所以相較從前的「確認之訴」的費用,更可以大幅的降低。

有人問我說,美國專利訴訟最重要的是什麼事?我總是笑笑的回答:「最重要的是老闆的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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