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施工-領空權
我國民法790條雖規定「土地所有人得禁止他人侵入其地內」,民法773亦規定:「土地所有權,除法令有限制外,於其行使有利益之範圍內,及於土地之上下。」,因此才會有所謂的侵入「領空」的說法。
但只要施工人不侵入對方的土地地面時,且對其人身及財產安全無虞者,民法773條的但書也規定:「如他人之干涉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不得排除之。」,因此對方找警察干涉施工人於自有建物的合法性施工,除非已造成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危害,否則警察的作為並不恰當。
同時,依民法第792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因鄰地所有人在其地界或近旁,營造或修繕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有使用其土地之必要,應許鄰地所有人使用其土地。但因而受損害者,得請求償金。」。換具話說,施工人具有鄰地使用權,但造成他人的損害時,則負有賠償的責任。
惟該條規定在性質上為因法律規定所產生的不動產所有權之限制或擴張,得作為請求權之基礎,並訴請法院判決。施工人得再以勝訴之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若對方不同意時,可先經調解程序處理,期能透過調解程序能彼此諒解並和諧處理紛爭,故為一經濟有效的方式。若對方仍堅不退讓時,再利用訴訟的方式取得執行施工的名義。
建議:
- 建議等到公所的丈量地界的公文收到之後,帶個禮物,再拿公文去對方那邊說明,依法施工人具有施工的權利,但施工人將保證若因此施工人的施工直接造成對方的人損或是財損失時,施工人將負責賠償。同時,施工人將保證完成後的廣告物不會入侵其土地。
- 另依民法796條的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疆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建築物。」。因此施工人必須要求施工單位保證該廣告物必須位於地界之內,以避免日後雙方有拆除廣告物的糾紛。若有超過時,應負有將廣告物完全修復至地界內及賠償對方的責任。
- 又,依民法777條規定:「土地所有人不得設置屋簷或其它工作物使雨水直注於相鄰之不動產。」,所以施工人的廣告物應注意雨水的流向問題,以避免日後的糾紛,甚而要求我方拆除。
- 不管對方直接施工,但對方亦可能有激烈的抗爭或是其它的不理性的作為。無論如何,若施工人造成對方的損害時,將負有賠償的責任。
- 若對方找警察時,我方應要求警察告知不得續行施工的法規,否則依民法792條的規定,施工人仍具有鄰地使用權 ;尤其施工人並未真實的踏上或危害對方的人員、土地或是房舍。然為避免上述的尷尬產生,施工前建議先找警察談好,免得對方臨時叫警察來而讓我方一時不知所措,或衍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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