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繪圖軟體的移機問題

『前言:使用正版軟體時可能面臨的硬體問題』

企業一般使用的電腦繪圖軟體,譬如參數科技(軟體公司)所發行的Pro-E,購買之後,原則上每年要簽署「維護合約」才能予以更新。其中會詳細記錄使用的套數、每一套的編號以及安裝情況…等。

「3D繪圖軟體」的圖片搜尋結果

若原始安裝的電腦產生故障時,若維護合約有效時,軟體公司將予以協助重新安裝;若維設合約失效時,軟體公司通常會聲稱使用者不得自行安裝或是移機的禁止聲明。

但是,對於企業中電腦使用頻繁的狀況下,電腦的損壞在所難免,不論維護合約是否有效,企業仍在約定的總使用套數之下,若公司不能自行安裝(譬如電腦硬碟重新格式化)或是移機(更換新的電腦)使用時,對公司不僅不方便,也不符合情理。

一、點選合約之內容:





二、著作權法的問題

「....如係使用單機版電腦程式著作之授權,因其目的在規範被授權人僅得於單一電腦上使用該電腦程式著作,故就目的上而言,因電腦故障而有更換中央處理器或移機必要時,該更換或移機後重新安裝軟體雖亦屬重製,惟因客觀上仍係將該電腦程式著作使用於單一電腦之上,自不致有違反著作權法之重製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2月16日電子郵件字950216號函參照)。

安裝該軟體之電腦有否及如何向軟體公司為指定?!,如從未向軟體公司指定,則更換中央處理器或移機時,僅需將原先安裝之軟體刪除即可;反之,如曾特定,則除須刪除原先安裝之軟體外,尚須先以書面通知軟體公司,惟如未通知,至多僅有違約問題,尚不致有其他違反著作權法之法律責任。」

原則上單機版的軟體,使用者可自行更換電腦CPU或是移機使用的動作,但原替換下來的電腦或CPU,仍必須刪除原始的程式。所以,企業重新安裝繪圖軟體於一台新的電腦時,至多只有違約的問題,而沒有違反著作權法的問題。至於違約後的損害賠償問題,合約中並沒有明確規範相關的罰則,需視訴訟時對方的主張而定。

企業更換安裝於新電腦的風險在於,軟體公司或有可能以偵測軟體探知有不同的網卡號碼的訊號,進而衍生相關的糾紛。但軟體公司也可能會以「總體使用數量」並沒有變化而不予理會。至於軟體公司將如何主張,則需視實際的爭議或訴訟發生後才能得知。

「網卡」的圖片搜尋結果


三、合約約定是否合法的問題:

「...電腦程式著作具有重製便利且僅能於電腦設備上使用之特性,為避免被授權人任意重製電腦程式著作而影響其利益,自得以約定使用方式,將該電腦程式著作限制於單一電腦或電腦網路,而一旦被授權人於安裝該電腦程式時同意接受該項授權條款約定內容,該授權條款即對被授權人發生拘束力(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9年7月27日電子郵件字第 990727b 號函參照),如無上述違反法律強行規定或公序良俗至該等條款有無效事由,被授權人自難主張該等授權條款無效。」

基於上情, 企業若想透過契約無效、違反公序良俗或其它方式提出陳情或是抗爭時,將沒有立足的法理。

四、消保法的適用與否:

經查,企業與軟體公司之間並沒有所謂的「消費關係」,意即企業係為「營業之目的」而非一般大眾的「生活之目的」,所以無法以消保法來主張軟體公司的約定不合理。由是,企業為一營利事業體因此仍必須回歸到民法、著作權法或是契約規範進行評估,即如上述第一、二項所作的分析所述。

五、茲將上述的關係表列如下:



六、結論:
根據點選授權合約, 企業的標準做法如下:
①通知軟體公司 ② 支付遷移費。

但請注意的是,合約中並沒有定義"遷移費"的多寡,因此雙方容有爭議。
寄發通知給軟體公司的話,對方的標準回覆一定是「要先簽維護合約」,並且禁止企業的移動的行為。此點軟體公司的負責人員均有向企業有上述相同的表示。比較吊詭的是,並未發現「授權合約」與「維護合約」之間有任何的連結關係,所以軟體公司業務的禁止聲明,顯示與事實不符。 

由於企業是否對軟體公司「指定」電腦時,此點雙方在「事實認知」及「文字解讀」上有很大的爭議。 企業若沒有對 軟體公司進行指定時,自然不用通知 軟體公司。 但以軟體公司的立場而言,企業安裝時便是一種「指定」,而不需要對軟體公司另外進行指定的動作。 

惟若一旦 企業對軟體公司發出正式的通知之後,企業的作為就完全被軟體公司所知悉;不論對方是否理由充份,推計對方都將會發出違反著作權及違反合約的禁止聲明,並要求至企業進行稽核的動作;嚴重時對方可以至法院要求假處份,禁止企業進行移機或是另行安裝的動作。
但從賠償的角度來看,違約只有純粹的賠償問題,而違反著作權將同時有刑責及賠償的雙重問題。 
 
基於上情,重新安裝於不同的電腦時,雖有違約的爭議,但沒有違反著作權的問題。因此若以授權或是維護合約的可能的矛盾而言,企業可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0216號函之看法,建議先不用通知軟體公司而自行完成移機的動作,以避免不必要的糾紛。若軟體公司事後發現並對此提出質疑時,企業再與對方商談"遷移費"即可。

「3D繪圖軟體 著作權」的圖片搜尋結果

註(1):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函釋並不能左右法院的自由心理或是另為其它的法律見解。就 軟體公司的訴訟策略而言,若要主張權利時,不論是否只有違約,也必定會一併主張侵害著作權。因此企業自行移機的行為雖有憑據,但或多或少仍存有不利之風險。

註⑵ 有關繪圖軟體的開通使用流程:
① 企業將電腦網卡卡號(或伺服器網卡卡號)通知軟體公司
② 軟體公司同意後發出LICENSE 文件。
③ 將該文件(含密碼)的內容放於「電腦」或「伺服器」之中。

故由以上程序可知,企業被認定為有對軟體公司指定使用電腦的機會高(指定網卡即間接指定電腦),因此依合約企業必須在移機前告知軟體公司,並支付移機費。

另一方面,推測軟體公司也是藉由上述方式所得的客戶的網卡卡號,與上線之電腦使用的網卡卡號進行比對。而得到是否有違法使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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