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取得及運用準則


『前言:上市櫃公司的內控作業程序。係根據實務經驗所草擬,有別於一般空洞的內容。』



1        目的
1.1      茲建立本作業程序以作為智慧財產權之應用依據。
2        適用範圍
2.1      智慧財產權之取得、維護及運用程序

3        智慧財產權之定義:
3.1      係指有關專利、商標、著作權、營業秘密等之權利。

4        權責
4.1      智權法務單位:負責相關的申請、取得、維護、運用等事務的綜合處理單位。
4.2      需求單位:係指需取得他人或經共同開發取得智慧財產權之單位
4.3      使用單位:係指經取得智慧財產權後而目前正在使用的單位。

5        作業流程 ()

6        作業內容
6.1      智慧財產權取得之方式

6.1.1    公司自行申請取得者
6.1.1.1        依專利、商標、著作權申請管理作業說明書
辦理後取得之相關權利。
6.1.1.2        著作權依著作權法之規定,原則上無需提出申請,並於著作完成時自動取得權利。若有需申請者,依個別國家的需求提出相關的申請作業。

6.1.2    由他公司()處取得者
6.1.2.1        由需求單位與他公司簽署授權合約,並取得相關權利之使用、銷售、散佈或複製之許可。
6.1.2.2        由需求單位委託他公司開發後取得之開發成果。
6.1.2.2.1  若有可依法申請專利或商標權者,將依6.1.1.1自行申請取得相關的權利。
6.1.2.2.2  無法或不需申請專利或商標者,或依著作權法自動取得權利之著作內容,將依營業秘密之方式予以保密並且限制員工取得或閱覽。
6.1.2.3        由需求單位簽署保密合約(NDA)後,由客戶或供應商處所提供使用之智慧財產權。

6.1.3    共同開發後取得者
6.1.3.1        由需求單位簽署授權共同開發合約,並取得對應技術的使用、銷售、散佈或複製之權利。
6.1.3.2        若有可依法申請專利或商標權者,將共同申請並取得共有的相關權利。
6.1.3.3        無法或不需申請專利或商標者,或依著作權法自動取得權利之著作內容,應依營業秘密之方式予以保密並且限制員工取得或閱覽。

6.2      智慧財產權之資料保存
6.2.1    公司依6.1中任一方式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應依文件管制作業程序中機密文件之作業規定,由各需求(或使用)單位自行予以保密、獨立存放並限制人員接觸或閱覽。
6.2.2    公司自行向官方申請之專利、商標等文件,由智權法務單位予以存檔並列管。

6.3      智慧財產權之維護

6.3.1    需進行權利延展者
6.3.1.1        公司自行申請取得或因共同開發後取得之專利或商標,應由智權法務單位於權利到期之前會同相關部門(譬如RDPM)之「已使用」、「規劃使用」、「未來發展可能」等意見後,再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主管簽署是否同意延展的決定。
6.3.1.2        經他公司授權取得者,於授權合約屆滿前,由原需求(或使用)單位會同相關部門提供相關授權產品之使用數量、現行或未來使用狀況之評估與分析,再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之主管簽署是否同意延展或是重新簽署授權之決定。
6.3.1.2.1  若有攤提、罰金或預繳費用不可退回等之情事時,使用單位應一併提供相關的分析供上級作為是否決定續行使用的參考。

6.3.2    不需進行權利延展者
6.3.2.1        由原需求(或使用)單位依營業秘密之方式予以保密並且限制員工取得或閱覽。
6.3.2.2        若需終止使用時,應由智權法務單位依據授權合約之約定,要求使用單位依相關的「停止使用」或「終止合約」之事項進行終止程序。

6.3.3    若有他人提起撤銷程序或告訴者
6.3.3.1        公司自行取得或共同開發後取得之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等,若他人以不具取得權利之法定事由而提出撤銷程序或訴訟者,由智權法務單位會同相關部門之「已使用」、「規劃使用」、「未來發展可能」等之意見後,再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主管裁示是否提出反駁意見或放棄處理的決定。
6.3.3.2        若涉共同開發公司之權益者,應事先與共同開發公司取得處理的共識及步驟。

6.4      智慧財產權之運用

6.4.1    公司自行申請取得或共同開發後取得之專利或商標
6.4.1.1        每次權利到期之前,由智權法務單位於會同相關部門之「已使用」或「規劃使用」之意見後,再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主管裁示是否續行使用的決定。
6.4.1.2        相關部門於會簽意見時,應將目前正在使用之權利,載明相關的開發代號、產品代號等供智權法務單位記錄存檔。

6.4.2    需定期陳報使用狀態或數量者
6.4.2.1        於每次陳報時,由原需求(或使用)單位會同相關部門提供相關授權產品之使用數量、現行或未來使用狀況之評估與分析,再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之主管裁示是否續行使用的決定。
6.4.2.2        若有攤提、罰金或預繳費用不可退回等之情事時,使用單位應一併提供相關的分析供上級作為是否決定續行使用的參考。
6.4.2.3        使用單位若需終止使用時,應由智權法務單位依據授權合約之約定,要求使用單位依相關的「停止使用」或「終止合約」之事項進行終止程序。
6.4.2.4        若使用單位僅需「暫停使用」時,使用單位仍需定期陳報權利人使用數量為「零」的事實。
6.4.2.5        若有複數個使用單位時,應由主要使用單位作為主要陳報者,或由上級長官指派特定之使用單位作為統整陳報的窗口。

6.4.3    智慧財產權之維權
6.4.3.1    智慧財產權之糾紛
6.4.3.1.1  若公司認為他公司之專利或商標對公司之業務執行將有妨礙者,得對他人提出撤銷程序。先由法務單位確認維權主張之可行性,再將相關的分析會相關單位確認,最後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之主管裁示是否對他人進行撤銷的決定。若有必要時,應協同外部律師提供分析意見。
6.4.3.1.2  由法務單位向各有關單位取得糾紛相關的事實後,並提供相關的初步分析。由法務單位將相關的分析會相關單位確認,最後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之主管裁定紛紛處理的方式。若有必要時,將委由外部律師協助處理。
6.4.3.2        他人侵權
6.4.3.2.1  由相關單位取得侵權之事實後,再由法務單位確認並提供相關的初步分析。另由法務單位與外部律師協同確認維權主張之可行性後,再將相關的分析會業務、PM、或RD單位確認,最後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之主管裁定是否進行維權。
6.4.3.2.2  由外部律師依法搜集有效證據並提出維權警告或訴訟。
6.4.3.2.3  若他人對公司提出撤銷程序或告訴者,依6.3.3辦理;惟若該撤銷程序係因侵權糾紛或告訴所衍生時,智權法務單位應一併陳明。

6.4.4    智慧財產權之授權
6.4.4.1  公司自行取得或與他方共同開發後取得之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等,若他人或共同開發者希望取得授權時,由智權法務單位會同相關部門「已使用」、「規劃使用」、「未來發展可能」、「授權條件」等之意見後,再由事業部級(或以上)主管裁示是否同意授權的決定。
6.4.4.2   若將智慧財產權移轉他人(含子公司或關係企業)時,亦應比照上款之規定辦理。
6.4.4.3不論有償或無償之授權或移轉權利,申請單位皆應注意是否為國內或國外之被授權人或被移轉人,以及稅金支付的問題,並應與財會部門確認。


   7. 參考文件
    7.1 專利、商標、著作權申請管理作業說明書

    7.2 文件管制作業程序

相關圖片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訂單、出貨單、採購單、與PI的糾葛

需求預估、訂單、總括性訂單、交貨通知在代工合約中的交錯關係

客戶、代工廠與供應商之間的關係圖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