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搶快備料惹的禍
§事實
K公司為增加代工的機會,因此自行向R公司提案一產品C。
R公司覺得K公司的提案不錯,為了取信於K公司,R公司對C產品下了二筆訂單,且在訂單中設定了交期。
雖然K公司的提案不錯,但在R公司與K公司陸續的討論之中,R公司對於C產品的功能與操作上有了更多的意見,並要求K公司予以改善。
為了接R公司的訂單,K公司也的確一直想辦法克服以滿足R公司的提議,但卻不知不覺地陷入了兩難的局面。如果按照R公司的建議,恐怕要變更最主要的韌體設計,同時K公司也必須重新報價,再者交期也必須重新設訂。另一方面,K公司已經下單備料,如果按照R公司不斷地天馬行空的建議,K公司勢必會產生困料的虧損;同時,相關的韌體已設計完成,過多的變更將導致原始的韌體設計將無法繼續使用。
R公司也展現了誠意,雖然已過了產品的預訂交期,仍然繼續與K公司討論相關的解決方案。不過,無論K公司的修改方案為何,R公司對於K公司新的解決方案仍然覺得無法接受。
R公司最終在預訂交期後的半年左右決定取消訂單,K公司因為蒙受庫存備料及相關的設計損失,並打算對R公司提告。
§爭執
K公司認為R公司片面取消訂單,因此R公司必須負責K公司的庫存損失。
R公司認為,K公司提出要約,R公司也同意該要約,但K公司拿不出可以符合R公司期待的產品,因此是K公司本身的問題。
K公司認為產品C是雙方共同開發下的產物,因此K公司最終無法提供產品的結果,R公司本身也有責任。
§問題
K公司提供R公司的要約內容,到底是什麼?
如果K公司的要約內容清楚,R公司是否有同意該要約?
如果K公司的要約內容不清,為何R公司要馬上下訂單?
產品C是否為K公司與R公司所共同開發?
R公司對於產品C功能與操作的改善意見,是否能視為共同開發?
§啟示
K公司在本案中的業務面做法,其實像是「貼牌」的代工方式。就是由K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後向R公司兜售,也有一些ODM的意味。
推測,R公司一開始覺得該解決方案頗具吸引力,雖然該解決方案尚未明確化,但R公司因為也在搶快、搶市場的心態之下,便對K公司發出兩筆訂單。
當K公司提出實際產品之後,R公司的相關人員覺得其中的技術、操作方式、週邊配合上有很多的疑問,與K公司在兜售產品時的說法有很大的落差,因此便要求K公司予以改善。隨著解決方案技術的明朗化,不但沒有讓R公司接受各種衍生的修正方案,反而引來更多的質疑。
K公司一開始過於樂觀,覺得萬無一失,即使有要修正的地方,K公司的RD應該也可以很容易地解決。更何況R公司也很豪爽地下了訂單,所以K公司一收到R公司的訂單之後,K公司便開始積極地備料。
沒想到事與願違,R公司的種種質疑,並對K公司的數個修正方案不滿,使得可推出上市產品的時間遙遙無期,最終R公司只能選擇取消訂單。
雙方談判的過程中,K公司一直緊咬著R公司的訂單,但R公司反而認為是K公司已陷於給付不能的狀態,最後才不得不取消訂單。
R公司更進一步表示,K公司對R公司疑似有虛偽不實的陳述,使得R公司陷於錯誤的判斷,之後才會錯誤地對K公司下訂單。
更吊詭的是,K公司一直無法提出雙方要約的內容為何?也無法提出R公司是否已正式同意該要約的內容後,才對K公司下單?這種情況之下,K公司的談判結果自然是無功而返,最後K公司也只能忍痛吞下這筆損失。
K公司一度想用「共同開發」的名義來要求R公司負責。相關的證據顯示,R公司確有對K公司的開發時程及各種設計提出疑問或修訂的建議,但這樣的溝通內容,比較像是客戶對ODM廠設計的檢視、審核與建議,而「共同開發」的說法似乎也站不住腳。
§建議
不論是OEM、ODM或是貼牌,代工廠與客戶之間一定要有「樣品承認」的過程,甚至要經過「試產」OK,並取得「標準樣品/ GOLDEN SIMPLE」後才能真正投入「量產」。
其中,試產後所得到的真通率(first pass yield / FPY)的高低,也才能真正評估量產的可行性,以及實際量產的成本,並評估是否應當增減對客戶的報價?!
樣品承認之後,代工廠才可以考慮是否可以跳過「試產」而進一步的積極備料。
硬體規格的承認,不代表相關的功能及操作方式也獲得客戶的認可。以本案為例,可能K公司曾和R公司確認過硬體的規格,所以K公司便開始備料;但一件產品的運作,不光是硬體,若其它的軟、韌體無法配合時,代工廠一樣還是陷於給付不能的狀況,客戶取消訂單的訴求仍然佔有較高的優勢。
K公司為增加代工的機會,因此自行向R公司提案一產品C。
R公司覺得K公司的提案不錯,為了取信於K公司,R公司對C產品下了二筆訂單,且在訂單中設定了交期。
雖然K公司的提案不錯,但在R公司與K公司陸續的討論之中,R公司對於C產品的功能與操作上有了更多的意見,並要求K公司予以改善。
為了接R公司的訂單,K公司也的確一直想辦法克服以滿足R公司的提議,但卻不知不覺地陷入了兩難的局面。如果按照R公司的建議,恐怕要變更最主要的韌體設計,同時K公司也必須重新報價,再者交期也必須重新設訂。另一方面,K公司已經下單備料,如果按照R公司不斷地天馬行空的建議,K公司勢必會產生困料的虧損;同時,相關的韌體已設計完成,過多的變更將導致原始的韌體設計將無法繼續使用。
R公司也展現了誠意,雖然已過了產品的預訂交期,仍然繼續與K公司討論相關的解決方案。不過,無論K公司的修改方案為何,R公司對於K公司新的解決方案仍然覺得無法接受。
R公司最終在預訂交期後的半年左右決定取消訂單,K公司因為蒙受庫存備料及相關的設計損失,並打算對R公司提告。
§爭執
K公司認為R公司片面取消訂單,因此R公司必須負責K公司的庫存損失。
R公司認為,K公司提出要約,R公司也同意該要約,但K公司拿不出可以符合R公司期待的產品,因此是K公司本身的問題。
K公司認為產品C是雙方共同開發下的產物,因此K公司最終無法提供產品的結果,R公司本身也有責任。
§問題
K公司提供R公司的要約內容,到底是什麼?
如果K公司的要約內容清楚,R公司是否有同意該要約?
如果K公司的要約內容不清,為何R公司要馬上下訂單?
產品C是否為K公司與R公司所共同開發?
R公司對於產品C功能與操作的改善意見,是否能視為共同開發?

§啟示
K公司在本案中的業務面做法,其實像是「貼牌」的代工方式。就是由K公司提出解決方案後向R公司兜售,也有一些ODM的意味。
推測,R公司一開始覺得該解決方案頗具吸引力,雖然該解決方案尚未明確化,但R公司因為也在搶快、搶市場的心態之下,便對K公司發出兩筆訂單。
當K公司提出實際產品之後,R公司的相關人員覺得其中的技術、操作方式、週邊配合上有很多的疑問,與K公司在兜售產品時的說法有很大的落差,因此便要求K公司予以改善。隨著解決方案技術的明朗化,不但沒有讓R公司接受各種衍生的修正方案,反而引來更多的質疑。
K公司一開始過於樂觀,覺得萬無一失,即使有要修正的地方,K公司的RD應該也可以很容易地解決。更何況R公司也很豪爽地下了訂單,所以K公司一收到R公司的訂單之後,K公司便開始積極地備料。
沒想到事與願違,R公司的種種質疑,並對K公司的數個修正方案不滿,使得可推出上市產品的時間遙遙無期,最終R公司只能選擇取消訂單。
雙方談判的過程中,K公司一直緊咬著R公司的訂單,但R公司反而認為是K公司已陷於給付不能的狀態,最後才不得不取消訂單。
R公司更進一步表示,K公司對R公司疑似有虛偽不實的陳述,使得R公司陷於錯誤的判斷,之後才會錯誤地對K公司下訂單。
更吊詭的是,K公司一直無法提出雙方要約的內容為何?也無法提出R公司是否已正式同意該要約的內容後,才對K公司下單?這種情況之下,K公司的談判結果自然是無功而返,最後K公司也只能忍痛吞下這筆損失。
K公司一度想用「共同開發」的名義來要求R公司負責。相關的證據顯示,R公司確有對K公司的開發時程及各種設計提出疑問或修訂的建議,但這樣的溝通內容,比較像是客戶對ODM廠設計的檢視、審核與建議,而「共同開發」的說法似乎也站不住腳。
§建議
不論是OEM、ODM或是貼牌,代工廠與客戶之間一定要有「樣品承認」的過程,甚至要經過「試產」OK,並取得「標準樣品/ GOLDEN SIMPLE」後才能真正投入「量產」。
其中,試產後所得到的真通率(first pass yield / FPY)的高低,也才能真正評估量產的可行性,以及實際量產的成本,並評估是否應當增減對客戶的報價?!
樣品承認之後,代工廠才可以考慮是否可以跳過「試產」而進一步的積極備料。
硬體規格的承認,不代表相關的功能及操作方式也獲得客戶的認可。以本案為例,可能K公司曾和R公司確認過硬體的規格,所以K公司便開始備料;但一件產品的運作,不光是硬體,若其它的軟、韌體無法配合時,代工廠一樣還是陷於給付不能的狀況,客戶取消訂單的訴求仍然佔有較高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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