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貨時客戶發現高瑕疵率的爭議
§事實
K公司接受H公司的訂單,K公司為生產所需,便向P公司採購麥克風為其中的零件。
K公司加工之後,交貨予H公司時,H公司表示來貨檢驗的麥克風的瑕疵率高達18%,已超過允收的標準,因此不接受進貨。
K公司向P公司抱怨,P公司檢驗之後並建議K公司在來料檢驗時,除了既有的A程序之外,另可多追加X程序,以便釐清麥克風產品的瑕疵率過高的問題。
K公司依P公司的建議都加X程序的檢驗之後,又交貨予H公司。H公司表示來貨檢驗的麥克風的瑕疵率仍高達15%,已超過允收的標準,因此仍無法接受進貨。
K公司來料時檢測的瑕疵率,低於K公司交貨時的瑕疵率。K公司的檢驗方式與H公司的方式相同。
K公司要求P公司負起相關的責任,K公司的採購及品保人員揚言要向P公司提告求償。
§爭執
K公司認為,明明就是P公司的責任,但P公司球員兼裁判,怎可由P公司自已認定自家的麥克風沒有瑕疵?!
另一方面,K公司也認為,檢測的標準也都是由P公司提供,因此可能也自行隱藏了一些K公司不知道的瑕疵。
P公司認為,P公司的麥克風不可能有這麼高的瑕疵率,P公司的報告也不會因此做假,因此認為瑕疵的產生另有原因。
§啟示
供應商的瑕疵品的認定通常一開始由代工廠自行認定,但若供應商不承認該瑕疵原因時,由於涉及各種技術的專業問題,代工廠恐怕也很難在技術上與供應商爭辯。當然,若該瑕疵在表徵上很容易變識時,另當別論。因此幸運的找到需釐清的事實後,才找出在此階段需負責之人。
原因是這樣,K公司的來料檢驗以A程序檢驗時,來料不良率為8%;但H公司的來貨檢驗的瑕疵結果是18%左右,其中有10%的差異。K公司的來料檢驗以A+X程序檢驗時,來料不良率降為5%;但H公司的來貨檢驗的瑕疵結果為15%左右,其中仍有10%的差異。
問題點出來了,當P公司建議用A+X的檢驗程序後,P公司的來料瑕疵率,的確由原來的8%降至5%。 但如果K公司與H公司的檢驗方式相同時,如何證明P公司的來料有問題?又如何指責P公司球員兼裁判的鑑定結果?
更重要的是,這10%的差異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若K公司要求另尋第三方公證機構鑑定時,雙方的爭執一定是那一個機構有能力鑑定?又要如何以何種方式鑑定? K公司沒有相關的技術人員,K公司又要如何認定P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後,基於以上的事實,推測這10%的瑕疵應該是由K公司自已所造成。經詢問K公司相關的品保人員後,品保人員也無法對這10%做出相關的說明,只是一再的認為是P公司的問題。
§結論
不要把法官當做是神,如果K公司自已都搞不清楚的技術,又要如何說服法官贊同K公司論點?
更何況,P公司只要說,K公司與H公司的檢測方式相同,K公司恐將無法自圓其說那10%的瑕疵差異仍是P公司的瑕疵麥克風的責任!?
根據以往的經驗,K公司的加工過錫的溫度過高,恐對麥克風的品質造成影響;雖然最終無法證實,但總算平息向P公司提告的爭議。
雖然有點陰謀論,但K公司產線人員是否為推卸加工不良的責任,所以一直指責是來料不良的結果?!
如果K公司法務人員一直在找第三人鑑定時,反而會深陷於技術爭執的泥淖之中。有時旁敲擊的數據,反而能有效的釐清問題。
本案若要找一個「瑕疵判定」的第三人時,將會把本案搞得又臭又長。
首先,法官一定三令五申地要雙方和解,而且可以多次強制雙方進入和解程序。
其次,誰能做為雙方同意的第三公正鑑定人?!
鑑定人懂相關的技術嗎?或者鑑定人知道要如何測試才知道是誰的問題嗎?
K公司接受H公司的訂單,K公司為生產所需,便向P公司採購麥克風為其中的零件。
K公司加工之後,交貨予H公司時,H公司表示來貨檢驗的麥克風的瑕疵率高達18%,已超過允收的標準,因此不接受進貨。
K公司向P公司抱怨,P公司檢驗之後並建議K公司在來料檢驗時,除了既有的A程序之外,另可多追加X程序,以便釐清麥克風產品的瑕疵率過高的問題。
K公司依P公司的建議都加X程序的檢驗之後,又交貨予H公司。H公司表示來貨檢驗的麥克風的瑕疵率仍高達15%,已超過允收的標準,因此仍無法接受進貨。
K公司來料時檢測的瑕疵率,低於K公司交貨時的瑕疵率。K公司的檢驗方式與H公司的方式相同。
K公司要求P公司負起相關的責任,K公司的採購及品保人員揚言要向P公司提告求償。
§爭執
K公司認為,明明就是P公司的責任,但P公司球員兼裁判,怎可由P公司自已認定自家的麥克風沒有瑕疵?!
另一方面,K公司也認為,檢測的標準也都是由P公司提供,因此可能也自行隱藏了一些K公司不知道的瑕疵。
P公司認為,P公司的麥克風不可能有這麼高的瑕疵率,P公司的報告也不會因此做假,因此認為瑕疵的產生另有原因。
§啟示
供應商的瑕疵品的認定通常一開始由代工廠自行認定,但若供應商不承認該瑕疵原因時,由於涉及各種技術的專業問題,代工廠恐怕也很難在技術上與供應商爭辯。當然,若該瑕疵在表徵上很容易變識時,另當別論。因此幸運的找到需釐清的事實後,才找出在此階段需負責之人。
原因是這樣,K公司的來料檢驗以A程序檢驗時,來料不良率為8%;但H公司的來貨檢驗的瑕疵結果是18%左右,其中有10%的差異。K公司的來料檢驗以A+X程序檢驗時,來料不良率降為5%;但H公司的來貨檢驗的瑕疵結果為15%左右,其中仍有10%的差異。
問題點出來了,當P公司建議用A+X的檢驗程序後,P公司的來料瑕疵率,的確由原來的8%降至5%。 但如果K公司與H公司的檢驗方式相同時,如何證明P公司的來料有問題?又如何指責P公司球員兼裁判的鑑定結果?
更重要的是,這10%的差異又是如何造成的呢?
若K公司要求另尋第三方公證機構鑑定時,雙方的爭執一定是那一個機構有能力鑑定?又要如何以何種方式鑑定? K公司沒有相關的技術人員,K公司又要如何認定P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
最後,基於以上的事實,推測這10%的瑕疵應該是由K公司自已所造成。經詢問K公司相關的品保人員後,品保人員也無法對這10%做出相關的說明,只是一再的認為是P公司的問題。
§結論
不要把法官當做是神,如果K公司自已都搞不清楚的技術,又要如何說服法官贊同K公司論點?
更何況,P公司只要說,K公司與H公司的檢測方式相同,K公司恐將無法自圓其說那10%的瑕疵差異仍是P公司的瑕疵麥克風的責任!?
根據以往的經驗,K公司的加工過錫的溫度過高,恐對麥克風的品質造成影響;雖然最終無法證實,但總算平息向P公司提告的爭議。
雖然有點陰謀論,但K公司產線人員是否為推卸加工不良的責任,所以一直指責是來料不良的結果?!
如果K公司法務人員一直在找第三人鑑定時,反而會深陷於技術爭執的泥淖之中。有時旁敲擊的數據,反而能有效的釐清問題。
本案若要找一個「瑕疵判定」的第三人時,將會把本案搞得又臭又長。
首先,法官一定三令五申地要雙方和解,而且可以多次強制雙方進入和解程序。
其次,誰能做為雙方同意的第三公正鑑定人?!
鑑定人懂相關的技術嗎?或者鑑定人知道要如何測試才知道是誰的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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