樣品承認究竟承認了什麼東西?
§前言
對於代工廠而言,與客戶約定的商品到底什麼?又要如何確定呢?
通常代工廠與客戶會先商討規格、功能、及操作等要點,如果客戶滿意之後,代工廠就會提供樣品供客戶參考。
雙方再次討論OK之後,代工廠就可以進入試產的動作。
試產之後雙方再認討論OK之後,代工廠就可以著手進行「量產」。
所以在代工廠進行「量產」之前,為了讓雙方有個依據,代工廠會提交數件「標準樣品 / GOLDEN SAMPLE」給代工廠再次確認。
代工廠確認標準樣品之後,便會發出一份承認書,表示該標準樣品的質量已符合客戶的需求,因此同意代工廠開始量產。這裏說的「質量」,包括了功能、操作、外觀、材質、規格、安規…等一切與本產品有關的設定。即使代工廠沒有明示相關的約定,代工廠也必須要能提供「符合當地法規要求」的產品,就包括了一定程度的「質量」約定。
該標準樣品與該承認書應妥善保存,若雙方對於產品的質量有所爭執時,將以該標準樣品為準。該標準樣品必要時,應予以封存。
理論上來說,如果產品有變更設計時,都應該重新製做標準樣品,並且也應發出一份新的承認書供代工產留存。為何說是「理論」上來說呢?因為通常來說,PM或是工程師除了一開始的量產比較需要取得標準樣品之外,雙方大多是用EMAIL認可相關的變動及規格,並且直接由工廠取得試產的樣品後便算結案了事。
就合約面來看,出貨產品與標準樣品不符時,這種CONFORMITY的問題十分的嚴重。因此質量不符客戶的規定時,甚至會比重大瑕疵還要麻煩;客戶可以解除合約、全部退貨、要求回收,甚至也能要求其它的損害賠償。若因質量不符的關係若造成的財損或人損時,也要由代工廠承擔所有的責任。
比較吊詭的是,承認書上要寫些什麼?承認書與標準樣品之間的連結關係又是如何?
§事實
請先參考以下的承議書及樣品的照片
承認書上主要寫了:「藉由此信及附件承認該產品」,以及「本承認是基於雙方將在2008年8月底以前簽署同意代工合約之條款」
樣品看來OK,經過膠帶的封存,而且客戶的負責人員也在上面簽名負責。
雖然產品後來有銷售,但由於銷路不佳,所以這個專案最後以失敗收場。數年後代工廠對客戶提出告訴時,雙方的手上都沒有已銷售的成品可供參考。
§爭執
如果只是爭執樣品上簽名的真偽,那就太小看這篇內容了。真正在吵問題在於:
照片中的標準樣品與承認書中所稱的附件,是指的那一件東西?還是指另有第三件實物的存在?還是都不是?
該承認書中承認的,到底是該樣品的功能?結構?還是外觀?
如果雙方後來沒有簽成代工合約,這封承認信到底算不算數?這封承認信中的樣品又算不算被承認?
標準樣品照理說只要留存一組就好,如果客戶事後反悔不承認該標準樣品時,那又該如何?
§啟示
上述爭執問題的反向思考,其實就是避免糾紛的原則。
標準樣品應有相關的照片,並且印出後做為承認書的附件。至少標準樣品的實物與書面中的樣品在外觀上能獲得一致。若客戶不認同時,便負有舉證的責任。
雖然客戶在臨訴時可反悔不認該標準樣品,但客戶也拿不出其它的東西可加以對抗。就代工廠而言,已拿出表徵上可推定有效存在的承認信、標準樣品、訂單、出貨記錄等,除非客戶能舉證代工廠的錯誤,否則承認書及標準樣品的有效性,通常也會被法官所接受。
原則上,一件標準樣品如何被客戶告知可以據以量產時,至少在功能及結構上已獲得雙方的認可。若樣品有透明的外殼時,應可合理地推測認為,外殼的部份(譬如顏色)雙方日後會另行討論。
最好的方式,當然是在承認書上載明,譬如「該樣品已符合客戶要求的功能及規格,所以當客戶下單之後,代工廠可以據此標準樣品的品質進行量產。外觀顏色部份雙方日後再議。」。
雖然雙方沒有完成簽訂代工合約,但確實有出貨,卻是不爭的事實。法官自然會合理的推論,雙方捨棄代工合約的爭議,而同意以該樣品來進行後續的出貨。
話說回來,標準樣品的承認與「何時簽訂代工合約」,或者與「是否簽訂代工合約」並沒有關係,所以代工廠在客戶發出這一份承認書之前,最好能要求客戶刪除這一不必要的敘述,不要把承認書搞得像合約一樣複雜。但如果客戶還是想要保留此一敘述時,代工廠可以附加約定:「若屆時雙方延遲簽訂或者未簽訂代工合約,而任一方沒有發出異議時,將以此標準樣品為準。」;或者「若屆時雙方延遲簽訂或者未簽訂代工合約,而雙方仍決定出貨時,亦將以此標準樣品為準。」。
就客戶的立場而言,或許要留下一些伏筆;但對於代工廠而言,各種的訂單、承認書、品質保證文件、測試文件、保密合約..等,最好能把它單純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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