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不防水的責任歸屬
§事實
A公司委託K公司代工生產防水相機。
A公司另委託X公司代工生產防水相機中的蓋板,並做為K公司生產所需的零件之一。A公司委托X公司開發模具、確定塑料種類、完成塑件的基本品質測試。蓋板上開設有數個螺絲孔,該螺絲孔的孔徑大小曾予以變更。
A公司向K公司下單之後,再由K公司向X公司下單所需的蓋板;所以A公司對K公司付款,而K公司另行對X公司付款。
A公司認為K公司的產品有漏水的瑕疵,因此將由K公司的代工費用中予以抵銷。K公司認為是蓋板的瑕疵,所以也停止支付X公司的貨款。
§爭執
A公司發現,瑕疵的原因是螺絲孔柱的破裂,有可能是K公司的代工不當所致。
K公司認為A公司的出廠檢驗與到貨檢驗的測試方法不同,所以不代表是K公司的代工瑕疵。所以認為有可能是X公司的蓋板的問題,也有可能是A公司自已的孔徑設計上的問題。
X公司認為,蓋板的材料選用,以及螺絲孔的孔徑大小都是A公司的設計,因此並非是X公司的錯誤。再者,K公司也可能在鎖螺絲時所施加的扭力過大,才會造成孔柱破裂的問題。
A公司認為X公司的材料不純,其中添加有次料,因此造成蓋板的強度不足。但X公司認為,A公司訂單數量不多,所以並未添加次料;即使其添加次料,添加資料的數量也必樠符合UL的標準,即10%的材料上限。
X公司認為,蓋板的材料原來是ABS+PC的設計,適用較小孔徑時沒有問題;後來A公司改由較大孔徑時才發生破裂的現象;但後來A公司改為PC材料時,其強度增加,就不再發生研裂的問題;因此認為是A公司的設計與所指定的材料,剛好落在臨界值之上,所以才會發生破裂的問題。
§爭執再起
三方同意進行塑料的MI測試。
如測試出來符合標準 MI 值 15-28g/min, 則再分析設計或加工其他原因, 再釐清責任, 第三公證單位測試費 由K公司及X公司各半 。
如測試出來不符合標準 MI 值 15-28g/min, 則由X公司全部 100% 支付瑕疵費用,以及第三公證單位測試費用.
塑膠中心的報告出爐,良品的MI值平均為43.1,不良品的MI值平均為 51.2,均高於標準值15~28。
對於上述的測試結果,X公司表示,不接受上述的結果便推論其產品具有瑕疵,原因如下:
1. 其自行以原塑料進行測試,MI值符合標準。
2. 不論是否添加次料,MI值仍符合標準。
3. 經成型後的零件,其經過過火融熔後,其MI值會升高;而且零件又經過噴漆加工,所以第三公證單位測試時將零件粉碎後所測得的MI值,一定會大幅地升高。
4. 縱使MI值超高標準,也不代表使用在產品上的強度不足。
§啟示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X公司不接受測試的結果,但為何當初X公司願意在第三公證單位進行MI值的測試?!而讓自已更加陷入A公司的指責當中。
這次的事件雖然是三方和解落幕,但由此可知發生技術糾紛時,鑑定瑕疵理由的困難度很高。尤其,本案在材料、設計、加工三方面有很大的糾結,如果無法找出客觀的鑑定順序及步驟時,將無法找出真正的瑕疵原因。
同時A公司也沒有告知K公司在出貨前或是生產之後,要進行那一些必要的漏水測試;產品在A公司客戶處的驗收方式與K公司的出貨檢驗不同,A公司自然無法及早進行瑕疵的防範動作。
老話常談,如果是客戶指定的原物料,原則上應該要由客戶自行提供。本案中K公司對於X公司零件的生產、開模、設計及材料完全無法掌握,卻要K公司支付購買該零件的費用;而發生問題之後,A公司除了要K公司負起代工的責任之外,亦要求K公司承擔X公司的零件瑕疵責任。原因在於,A公司採購的金流及物流,A公司的窗口都是K公司,而X公司是K公司的供應商之一,所以A公司自然會認為並要求K公司負起所有的責任。
K公司當然可以把責任推給A公司,但A公司卡住了的代工款,讓K公司只好把X公司找出來一同解決。
K公司也很冤枉,若在出廠時就能查出潛在的漏水問題時,若剛好有孔徑大小的變化,反而能用設計上的問題丟還A公司處理。如果孔徑沒有變化時,而A公司在加工程序又符合規定時,就能叫X公司出面解決,而讓自已置身於事外。
A公司雖然可以不支付爭議部份貨款,但K公司也能對A公司提告;但此時K公司是否仍要支付X公司的貨款?
如果K公司尚未向A公司提告,因為K公司也還沒有拿到貨款,且K公司也懷疑X公司負有責任,所以自然也不會支付X公司貨款;此時,X公司也能對K公司提出告訴。
不管是K告A,或是X告K,都可以嘗試把缺席的一方當做是「第三人參加訴訟」,或是當做是「證人」。所以K告A敗訴時,K可以另每向X求償;或者,X告K勝訴時,K將另行向A求償。
無論如何,因為涉及瑕疵物的鑑定,又有材料、設計、加工三方面的不確定性,真得又是一團爛帳。
A公司委託K公司代工生產防水相機。
A公司另委託X公司代工生產防水相機中的蓋板,並做為K公司生產所需的零件之一。A公司委托X公司開發模具、確定塑料種類、完成塑件的基本品質測試。蓋板上開設有數個螺絲孔,該螺絲孔的孔徑大小曾予以變更。
A公司向K公司下單之後,再由K公司向X公司下單所需的蓋板;所以A公司對K公司付款,而K公司另行對X公司付款。
A公司認為K公司的產品有漏水的瑕疵,因此將由K公司的代工費用中予以抵銷。K公司認為是蓋板的瑕疵,所以也停止支付X公司的貨款。
§爭執
A公司發現,瑕疵的原因是螺絲孔柱的破裂,有可能是K公司的代工不當所致。
K公司認為A公司的出廠檢驗與到貨檢驗的測試方法不同,所以不代表是K公司的代工瑕疵。所以認為有可能是X公司的蓋板的問題,也有可能是A公司自已的孔徑設計上的問題。
X公司認為,蓋板的材料選用,以及螺絲孔的孔徑大小都是A公司的設計,因此並非是X公司的錯誤。再者,K公司也可能在鎖螺絲時所施加的扭力過大,才會造成孔柱破裂的問題。
A公司認為X公司的材料不純,其中添加有次料,因此造成蓋板的強度不足。但X公司認為,A公司訂單數量不多,所以並未添加次料;即使其添加次料,添加資料的數量也必樠符合UL的標準,即10%的材料上限。
X公司認為,蓋板的材料原來是ABS+PC的設計,適用較小孔徑時沒有問題;後來A公司改由較大孔徑時才發生破裂的現象;但後來A公司改為PC材料時,其強度增加,就不再發生研裂的問題;因此認為是A公司的設計與所指定的材料,剛好落在臨界值之上,所以才會發生破裂的問題。
§爭執再起
三方同意進行塑料的MI測試。
如測試出來符合標準 MI 值 15-28g/min, 則再分析設計或加工其他原因, 再釐清責任, 第三公證單位測試費 由K公司及X公司各半 。
如測試出來不符合標準 MI 值 15-28g/min, 則由X公司全部 100% 支付瑕疵費用,以及第三公證單位測試費用.
塑膠中心的報告出爐,良品的MI值平均為43.1,不良品的MI值平均為 51.2,均高於標準值15~28。
對於上述的測試結果,X公司表示,不接受上述的結果便推論其產品具有瑕疵,原因如下:
1. 其自行以原塑料進行測試,MI值符合標準。
2. 不論是否添加次料,MI值仍符合標準。
3. 經成型後的零件,其經過過火融熔後,其MI值會升高;而且零件又經過噴漆加工,所以第三公證單位測試時將零件粉碎後所測得的MI值,一定會大幅地升高。
4. 縱使MI值超高標準,也不代表使用在產品上的強度不足。

§啟示
令人不解的是,如果X公司不接受測試的結果,但為何當初X公司願意在第三公證單位進行MI值的測試?!而讓自已更加陷入A公司的指責當中。
這次的事件雖然是三方和解落幕,但由此可知發生技術糾紛時,鑑定瑕疵理由的困難度很高。尤其,本案在材料、設計、加工三方面有很大的糾結,如果無法找出客觀的鑑定順序及步驟時,將無法找出真正的瑕疵原因。
同時A公司也沒有告知K公司在出貨前或是生產之後,要進行那一些必要的漏水測試;產品在A公司客戶處的驗收方式與K公司的出貨檢驗不同,A公司自然無法及早進行瑕疵的防範動作。
老話常談,如果是客戶指定的原物料,原則上應該要由客戶自行提供。本案中K公司對於X公司零件的生產、開模、設計及材料完全無法掌握,卻要K公司支付購買該零件的費用;而發生問題之後,A公司除了要K公司負起代工的責任之外,亦要求K公司承擔X公司的零件瑕疵責任。原因在於,A公司採購的金流及物流,A公司的窗口都是K公司,而X公司是K公司的供應商之一,所以A公司自然會認為並要求K公司負起所有的責任。
K公司當然可以把責任推給A公司,但A公司卡住了的代工款,讓K公司只好把X公司找出來一同解決。
K公司也很冤枉,若在出廠時就能查出潛在的漏水問題時,若剛好有孔徑大小的變化,反而能用設計上的問題丟還A公司處理。如果孔徑沒有變化時,而A公司在加工程序又符合規定時,就能叫X公司出面解決,而讓自已置身於事外。
A公司雖然可以不支付爭議部份貨款,但K公司也能對A公司提告;但此時K公司是否仍要支付X公司的貨款?
如果K公司尚未向A公司提告,因為K公司也還沒有拿到貨款,且K公司也懷疑X公司負有責任,所以自然也不會支付X公司貨款;此時,X公司也能對K公司提出告訴。
不管是K告A,或是X告K,都可以嘗試把缺席的一方當做是「第三人參加訴訟」,或是當做是「證人」。所以K告A敗訴時,K可以另每向X求償;或者,X告K勝訴時,K將另行向A求償。
無論如何,因為涉及瑕疵物的鑑定,又有材料、設計、加工三方面的不確定性,真得又是一團爛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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