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權合約中幾個在實踐上容易遺漏的審核事項 (二)



Ø 權利金支付時,稅金由誰負擔?是否直接支付給國外權利人?

有些授權人希望拿到的是淨額(NET AMOUNT),所以被授權人除了支付權利金之外,還必須承擔對方的稅金,此時被授權人的成本都必會增加。

尤其,如果授權人是在國外時,還有應付權利金額20%的稅金必支付,因此被授權人必須要十分注意這樣的差異!

請參考以下的扣繳憑單:

 


Ø 權利金對於被授權人的OEM或是OBM產品是否有所不同?

端視授權人的授權策略而有所差異。有不少的授權金是相同的,但利用銷售額的多寡來決定權利金的高低。

有些情況之下,授權人會讓OEM與OBM之間的權利金有所不同。如果一家OEM廠的代工市占率是高的話,OEM較低,便可以收到不同的委託者或品牌商的權利金。如果OBM較低,這樣子可以讓品牌商直接找授權人談授權事宜,即使品牌商委由不同的人進行OEM代工,還是可以收到授權金。


Ø 權利金是否有最小的應付金額?

譬如,被授權人於授權期間,每年必須支付10000元,並取得20000件的產品銷售配額。若銷售超過20000件時,則超過部份的權利金,則每件為0.15元。此時,每年10000元就是每年最低的應付金額;即使被授權人只銷售500件產品,還是得要支付10000元。

尤其,有些授權合約的授權期間長達數年,且每年的最低應付權利金還會逐年增加。因此被授權人的預估銷售數量,一定要仔細的評估。


Ø 授權金的調整

譬如可要求,授權人每隔一年雙方應按被授權人的實際銷售狀況,來調降權利金的金額或課予的比例。

如果權利金的支付是按「每件產品淨銷售額之固定比率」來計算時,譬如以FOB價出貨價的2%來計算。如果當產品的FOB的價格大幅降低時,是不是仍然適用2%的計算,應該雙方會產生不少的爭議。
當然,權利金的比例也可以事前用產品的類別來予以區隔。譬如,電腦週邊類為1%,手機類為每件2%,以此類推。

如果權利金的支付是按「每件產品固淨銷售額之固定金額」來計算時,譬如每件使用到的產品以0.2美金來計算。如果當產品的價格大幅降低時,是不是仍然適用0.2美金的計算,應該雙方會產生不少的爭議。
當然,權利金的多寡也可以用產品的類別來予以區隔。譬如,電腦週邊類為每件0.1美金,手機類為每件0.2美金,以此類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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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授權期間是否得任意終止?

如果授權合約中有最少應付金額的約定,如果被授權人不想玩了,可以嗎?如果合約不得任意終止時,除非授權人有重大違約事項,否則被授權人通常不能終止合約。當然,雙方談個和解金,也是一種解決的方式。

最好的狀況是,如果銷售不佳時,被授權人可以任意終止,但只要提前(譬如半年前)通知授權人即可;甚至同時再支付一筆可接受的違約金(合約中已事先載明),總比每年慘賠來得好。

曾經遇到的例子是,授權人不同意終止合約,但授權人同意將每年最少應付權利金的金額降低50%。



Ø 授權人稽核的次數及相關費用?

通常會同意授權人一年一次前往被授權人處查核 (通常是委由第三方會計師),並由授權人自行負擔相關的查核成本。雖然稽核的機會不高,但不表示不會發生。

如果發生陳報數量與稽核數量不一時,授權人會要求由被授權人承擔,但數量的差異在所難免,所以這樣的數量差異,必須要足夠明顯。譬如,差異達到5%或以上時,才能讓被授權人承擔。



Ø 陳報數量有誤時的罰責?

被授權人陳報錯誤指得是短報,尤其當授權人經由稽核的方式查獲被授權人有少報的事實時,則會啟動罰責。

這類的罰責通常包括:「短報數量之權利金+至支付日為止的利息+稽核費用」。較少會有懲罰性違約金的出現。

如果被授權人短報數量時,授權人還是能依約終止合約,而被授權人所積欠的費用,一樣不能免除。


Ø 使用品牌銷售經授權的產品,若有商標的糾紛時的責任歸屬?

如果被授權人在美國銷售發生品牌糾紛時,當然必須要由授權人立即出面解決,並且承擔被授權人的所有費用及損失。

不過,授權人承擔的前題是,被授權人在被授權品牌的使用上,並沒有予以變造或是改造;而且被授權使用的產品,也是在被授權使用的產品範圍之內。
一種情況是,如果被授權人的產品係經過授權人驗證過(包括產品、包裝、說明書)時,則被授權人的責任自然可以轉由授權人承擔。

這一部份牽涉到商標的使用是否與原註冊的商標相同,以及經授權使用的產品是否與官方許可的註冊產品相同的類別,或是在其許可範圍之內的品項。

如果可能的話,被授權人應在授權使用地(國家)查證,被授權產品是否符合授權品牌的官方許可範圍之下?!同時亦可確認該經授權的品牌(商標),是否仍具有官方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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