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推廣服務

這裏的推廣,特別指的是有關自有品牌(OBM)業者的產品或是形象推廣(銷)而言,或是在各種媒體或是通路上,譬如FB、YOUTUBE…等,為業者經營公眾(public relationship / PR)關係之用。

因為接受業者的委託推廣,大部份雖然稱不上造假,但媒體上內容的真實性與可靠性,就要消費者自已睜大眼睛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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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類約定的注意事項如下:


Ø 服務之區域

雖說網路無國界,但仍應有國家別或是區域別。既然是推廣,當然不同國家或是區域的客戶族群,所欲對應使用的推銷方式也會不一樣。


Ø 服務之內容

受託人應執行的內容,應該清楚表列。譬如,「產品使用報告」每月應在FB發表20則。又譬如,「產品廣告」每月應在YAHOO首頁出現10則、某台電視廣告幾月幾日幾點撥放多久時間。也就是說,應清楚要求受託人的經營目標、內容、數量、時間…等。

服務之內容,若屬重要或是屬於報導、訪問、或是評比測試之類的內容,建議應先獲得委託人的確認。

以上的目標、內容、數量、時間等,即為委託人所設定的「評量指標」;委託人都可藉由每月的報表加以覆核及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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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測試樣品

很難界定委託人應提供的樣品的需求數量是否合理?!建議應視個案由雙方討論後決定。


Ø 每月報表

報表的形式一定要由委託人來指定,以便能清楚地確認受託人每月的工作內容,同時委託人可以根據「評量指標」加以審核其工作內容是否符合約定。

受託人每月報表的繳交時間也必須予以指定。沒有月報表,就無法審核受託人的工作,所以委託人也不應支付任何的款項,意即取得「暫時止付」的權利。

未達成指標事後猶未能補足、或是無法按時提供月報表,若累計達到二個月或更多仍無法完成時,委託人得經通知後立即終止合約。

終止合約之後,原則上受託人也喪失請求委託人付款的權利。雖然委託人的拒付行為是合理的作法,但仍建議給受託人一個補足的期限,以免對方在媒體上有不當的操作,反而對委託人造成不利。



Ø 每月費用

有些受託人會強烈要求,委託人應於次月5日前付款且不得延誤,否則將會停止服務。可以理解受託人耽心委託人可能會有欠款行為的想法;但根據經驗,若依上述同意受託人的要求之後,常常會有受託人打混摸魚的情況出現。

所以委託人每月的費用支付,必須視受託人是否確實達到評量指標而定;若未達成指標時,應要求受託人補足內容且審核通過之後,委託人才會同意後的指定期間之內進行付款的動作。譬如,委託人同意報告內容後始由受託人開立發票,委託人收到發票後的10日內以TT的方式付款。

除非的特別的需要,否則委託人不應一次就支付半年或是一年的費用。若發現受託人無法忠實地完成所交付的工作,委託人至少可以控制可能的損失。



Ø 受託禁止

不得為代簽任何的文件或是合約

不得有違法或是賄賂的行為。

受託人受託後的所有活動,僅能推廣委託人之產品,或提升委託人之形象。



Ø 服務內容之歸屬

受託人的服務內容發佈之後,應可以讓委託人任意地自行調整、修改、散佈及利用,而委託人無需再支付受託人任何的款項。

受託人可能會要求上述的利用行為,必須是委託人完全支付所涵蓋的款項之後才能同意,這一點要求尚屬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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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合約終止

除了雙方合意終止、一方違約終止之外,建議委託人也必須要有任意終止的權利;譬如委託人可於30日前無因終止對方的服務。若受託人的服務未達預期,又稱不上違約時,委託人至少還有這個退場機制。

無因終止之後,委託人仍必須支付對方已發生的必要費用,惟受託人應提出相對應的佐證或合理的說明。除非有特殊的狀況(譬如已發出廣告),否則應由「每月的費用-當月未發生日」的方式支付。但即使如此,最壞的情況也不應多於委託人每月應支付受託人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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