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開發 & 委託製造
按「共同開發」與「委託開發」有些類似,但主要係我方有部份的人力不夠或是部份的技術不足時,可考慮與他人共同開發合適的產品。
這裏的共同開發,也不是指「共同出資委託第三人進行開發」的行為,如果是這樣就與一般的委託開發無異。
這裏的共同開發,也不是指「共同出資委託第三人進行開發」的行為,如果是這樣就與一般的委託開發無異。

這裏提到的「共同開發」,通常是「軟(韌)與硬體」的技術合作,或者某一技術產品的開發,因為缺乏某些重要的技術參數,所以最快的方式就是與擁有這些參數的人合作,以便相關的產品能夠儘速地導入市場。
譬如觸控筆製造商,缺少了某家手機廠牌的觸控參數,所以操作起來常常會有卡卡的現象;因此若能與該手機合作並取得相關的觸控參數時,自然就能量產出更完美的觸控筆。又譬如,滑鼠製造商,為了開發更有效率的IC,因此若能與IC廠合作並提供自已已有的滑鼠參數時,自然就能量產出更完美的滑鼠。
開發完畢且經過驗收之後,便可以進行量產的動作。我方除了自已進行量產之外,另可委由他方進行量產。此時的考量點為:
生產人與開發人同一時,若有量產上的問題,可以進行立即的調整或是修正。若當量產發生問題時,可以避免「生產人指責開發不當,而開發人指責生產不良」這類相互指責的清況出現。
其次,藉由量產的數量,對方可以攤提大部份的開發費用,以減輕我短時間內的負擔。此外,對方也可額外賺取量產的代工的費用。
Ø 明訂清楚的功能及規格
因為是共同開發,雙方要的功能及規格通常都會很清楚,但也要明確地表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Ø 明訂各階段的事項
各階段雙方應交付的資料;交付的內容視技術而定,譬如Pro-e的設計圖檔、軟體原始碼、電子電路圖、設定參數…等。
通常各階段雙方的驗收時,應包括各階段的驗收方式、驗收日期、交付成果或相關的技術資料。各階段驗收不過,或者各階段延誤驗收或延誤交付成果時,大多不會以限期解決、罰金、解除合約的方式予以解決。因為這類共同開發的情況,通常是用各自的費用進行部份的開發,如果在開發階段有問題時,多是協商解決,若仍不行的話,只能由雙方合意或單方通知他方終止合作。
Ø 費用支付
因為是技術上的分工合作,所以各階段的驗收,多是利用自已的資源進行開發,也就沒有所謂的階段性費用。
如果有一方覺得自已的開發費用較高時,便會以一種「共同開發+量產」的混搭攤提方式。譬如開發階段先由對方支付開發費用再於量產時,依量產的數量進行攤提。假設對方的總開發費用為10000元,開發至驗收完成後再以量產的方式每件攤提2元,所以我方必須量產超過5000件時,才能完全抵銷對方的開發費用。
以上攤提的期間必須予以限制,譬如兩年,視產品的性質而定;若我方無法攤提完全時,我方仍必須支付對方不足的費用。
Ø 瑕疵責任
對方的設計若有瑕疵時,對方當然負有免費維修的責任與義務。
這裏提到的瑕疵,包括:驗收時的瑕疵 、量產時的瑕疵、以及售後的瑕疵(退貨/RMA)。當然,以上的瑕疵必須能直接歸責於受託人的設計問題。
若相關的瑕疵,係我方的技術與對方的技術有所衝突所造成時,則雙方將會產生很大的責任歸屬的爭執。
另外,若是產品售後所發現的瑕疵退貨,對方就必須承擔所有的RMA責任,譬如包括下架、關稅、運費、重工…等費用,若造成消費者有財損或人損時,對方也必須負起所有的責任。
Ø 實施及權利歸屬
共同開發完成後的結果,原則上所有的權利歸雙方所共有。
雙方各自可以實施的權利,最好先講的愈清楚愈好,而不要只用「共有」的法律概念來解釋,以免造成大家的誤解。
譬如,攤提期間之內,或是某一段專屬期間之內,我方只能委託對方製造,對方也只能提供我方所開發的產品。
又譬如,攤提或專屬期間之外,雙方都可以四處兜售產品,但只能委託對方生產;但對方必須支付售價1%的權利金給我方。
對方若要授權其它第三人生產製造時,必須經過我方的同意,且我方必須要能由第三人處收取售價1%的權利金。
台、中、美、日、德的專利由雙方共同申請,並共同分擔費用。取得專利之後,仍有雙方共同分擔維持費,若一方拒絕時,應同意將專利權人轉由他方擁有。若利在共有狀態時,則專利的授權、實施或讓與,應該要共同協商決定。
若有專利侵權訴訟時,一方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但費用由提出方支付,若因此有收取權利金或賠償金時,在提出訴訟方攤平費用之後尚有剩餘時,提出訴訟方與我方得按7:3的方式分享該權利金或賠償金。
Ø 保密
任一方由他方處取的的機密資訊,均應嚴格保守機密。若合約終止之後,一方得要求他方返還或以書面承諾銷毀所接受的機密資訊。
Ø 合約終止
除任一方因違約終止之外,原則上大多是合意終止。
如同意任一方有30天前得任意終止的權利時,任意終止之後,提出終止方應支付他方已發生的合理費用。
譬如觸控筆製造商,缺少了某家手機廠牌的觸控參數,所以操作起來常常會有卡卡的現象;因此若能與該手機合作並取得相關的觸控參數時,自然就能量產出更完美的觸控筆。又譬如,滑鼠製造商,為了開發更有效率的IC,因此若能與IC廠合作並提供自已已有的滑鼠參數時,自然就能量產出更完美的滑鼠。
開發完畢且經過驗收之後,便可以進行量產的動作。我方除了自已進行量產之外,另可委由他方進行量產。此時的考量點為:
生產人與開發人同一時,若有量產上的問題,可以進行立即的調整或是修正。若當量產發生問題時,可以避免「生產人指責開發不當,而開發人指責生產不良」這類相互指責的清況出現。
其次,藉由量產的數量,對方可以攤提大部份的開發費用,以減輕我短時間內的負擔。此外,對方也可額外賺取量產的代工的費用。
Ø 明訂清楚的功能及規格
因為是共同開發,雙方要的功能及規格通常都會很清楚,但也要明確地表達,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誤解。
Ø 明訂各階段的事項
各階段雙方應交付的資料;交付的內容視技術而定,譬如Pro-e的設計圖檔、軟體原始碼、電子電路圖、設定參數…等。
通常各階段雙方的驗收時,應包括各階段的驗收方式、驗收日期、交付成果或相關的技術資料。各階段驗收不過,或者各階段延誤驗收或延誤交付成果時,大多不會以限期解決、罰金、解除合約的方式予以解決。因為這類共同開發的情況,通常是用各自的費用進行部份的開發,如果在開發階段有問題時,多是協商解決,若仍不行的話,只能由雙方合意或單方通知他方終止合作。
Ø 費用支付
因為是技術上的分工合作,所以各階段的驗收,多是利用自已的資源進行開發,也就沒有所謂的階段性費用。
如果有一方覺得自已的開發費用較高時,便會以一種「共同開發+量產」的混搭攤提方式。譬如開發階段先由對方支付開發費用再於量產時,依量產的數量進行攤提。假設對方的總開發費用為10000元,開發至驗收完成後再以量產的方式每件攤提2元,所以我方必須量產超過5000件時,才能完全抵銷對方的開發費用。
以上攤提的期間必須予以限制,譬如兩年,視產品的性質而定;若我方無法攤提完全時,我方仍必須支付對方不足的費用。
Ø 瑕疵責任
對方的設計若有瑕疵時,對方當然負有免費維修的責任與義務。
這裏提到的瑕疵,包括:驗收時的瑕疵 、量產時的瑕疵、以及售後的瑕疵(退貨/RMA)。當然,以上的瑕疵必須能直接歸責於受託人的設計問題。
若相關的瑕疵,係我方的技術與對方的技術有所衝突所造成時,則雙方將會產生很大的責任歸屬的爭執。
另外,若是產品售後所發現的瑕疵退貨,對方就必須承擔所有的RMA責任,譬如包括下架、關稅、運費、重工…等費用,若造成消費者有財損或人損時,對方也必須負起所有的責任。
Ø 實施及權利歸屬
共同開發完成後的結果,原則上所有的權利歸雙方所共有。
雙方各自可以實施的權利,最好先講的愈清楚愈好,而不要只用「共有」的法律概念來解釋,以免造成大家的誤解。
譬如,攤提期間之內,或是某一段專屬期間之內,我方只能委託對方製造,對方也只能提供我方所開發的產品。
又譬如,攤提或專屬期間之外,雙方都可以四處兜售產品,但只能委託對方生產;但對方必須支付售價1%的權利金給我方。
對方若要授權其它第三人生產製造時,必須經過我方的同意,且我方必須要能由第三人處收取售價1%的權利金。
台、中、美、日、德的專利由雙方共同申請,並共同分擔費用。取得專利之後,仍有雙方共同分擔維持費,若一方拒絕時,應同意將專利權人轉由他方擁有。若利在共有狀態時,則專利的授權、實施或讓與,應該要共同協商決定。
若有專利侵權訴訟時,一方不得拒絕,並應提供必要的協助,但費用由提出方支付,若因此有收取權利金或賠償金時,在提出訴訟方攤平費用之後尚有剩餘時,提出訴訟方與我方得按7:3的方式分享該權利金或賠償金。
Ø 保密
任一方由他方處取的的機密資訊,均應嚴格保守機密。若合約終止之後,一方得要求他方返還或以書面承諾銷毀所接受的機密資訊。
Ø 合約終止
除任一方因違約終止之外,原則上大多是合意終止。
如同意任一方有30天前得任意終止的權利時,任意終止之後,提出終止方應支付他方已發生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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