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佣金合約

一般所稱的「佣金合約」,就是約定在事成之後支付一定比例的金額給掮客即可。但若是OEM的佣金合約,要注意的事項及其實際運作後的交錯影響,就比一般的理解上複雜得多。


Ø 是否為獨家委託

若為「獨家/exclusive representation」委託,則代工廠不能自行招攬業務,在該區域、該產品之下,也不能再委託他人。

若為「獨一/sole representation」委託,則代工廠可以自行招攬業務,在該區域、該產品之下,不能再委託他人。

雙方也可以是「一般」委託,就是按業績來抽成,沒有其它的限制。

不論是那一種的委託,都必須與區域、客戶、產品等,做一整體性的評估,否則稍一不慎就會把自已給卡住。


Ø 受託開發客戶的區域限制

相關的要考慮的變數不少,建議還是按區域劃分,即使是受託人是同一人。

即使是同一集團下的公司,也可能會因為區域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受託人。如果要涵蓋進來,就應在合約中載明。


Ø 是否與代工廠既有的客戶有所重疊
如果會有重疊,原則上就不是「獨家」,而是「獨一」。

不過,即使「獨家」,也允許「併存」,這樣的模式也不是不行,只要雙方談清楚就好。譬如簽約後的「同一客戶的新專案」由掮客負責,但簽約前的「同一客戶的舊專案」,則由代工廠自行處理;此時代工廠應該不能自行再新增客戶。


Ø 是否有產品類別的限制
譬如,客戶同樣是hp,但限制抽佣的範圍只能在hp的醫療產品。如果不是hp的醫療產品時,原則上就不能抽佣。

如果是hp電腦產品的案子,但卻是透過掮客的介紹,代工廠是否仍要給付佣金呢?只要沒有與其它的他人的利益有所衝突,就業務面的合作來說「是」,但可以用個案委託的方式進行,至少要黑紙白字的寫下某一公司的某一產品的抽佣方式是多少,日後才不會有一方事後賴皮的狀況發生。

依產品的限制,也必須要清楚且明確的定義。譬如「影像產品」的範圍很廣,可以從光碟機、相機、攝影機、行車記錄器等。所以最好能把產品的名稱寫清楚,以減少可能的模糊空間。否則,日後雙方若合作不是很愉快時,就會爭執那些產品該不該給付佣金的問題。


Ø 以客戶別作為限制
需注意的是,hp旗下的公司很多且名稱互異,雖然都會出現hp一詞,但還是應該要清楚寫出是那一間公司。否則就寫明是總括性的涵蓋,譬如包括「hp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關係企業」等。


Ø 是否有「掛品牌與否」的差異?
另一種區分的方式,就是用是否有掛上品牌來決定抽佣與否,或是佣金的高低。

譬如,若經代工的產品有掛上DELL的品牌時,佣金是售價的5%,譬如電腦主機;若沒有時,則是2%,譬如用在電腦主機中的讀卡機。


Ø 佣金的計算方式
通常是以「代工廠開立發票的未稅金額x佣金比例」便是代工廠的應付佣金。

若有因為其它因素所造成的退貨,而有銷貨折讓時,因為開立發票的金額變低,所以佣金的也應該在下次應付款中予以扣抵。

付款的方式原則上是以代工廠收到客戶的貨款之後,才會給付掮客。

如果代工廠的代工成本增加造成獲利減少時,雙方應重新設定佣金的比例。

支付給境外國公司或個人時,應注意稅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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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是否有每月最少應付佣金
有些掮客會要求代工廠每月應支付最低的佣金,譬如每月固定5000美金的費用。若當月的應付佣金超過美金5000時,則以實際應付佣金來支付,而不用支付每月的固定佣金費用。

不過很麻煩的是,如果掮客若好幾個月都帶不進生意時,代工廠就會不想每月白白地支付最低的佣金,所以也有很多的代工廠寧可給較高的佣金,也不願意有「每月最少應付佣金」的限制。


Ø 是否必須支付相關的行政費用?
有些掮客會要求代工廠每個月支付一些行政費用。是否要接受,視代工廠的策略與談判的結果而定。但如果每月有支付最少應付佣金時,由於恐有重覆支付的疑問,所以建議應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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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掮客的禁止行為與注意事項
不得為代工廠代簽任何的文件或是合約

不得有違法或是賄賂的行為。

掮客以代工廠名義的行為,僅能用來推廣代工活動或代工產品之用。



Ø 合約期間與合約終止
合約的期間要有明確的開始日期以及終止日期,而不要有模糊的空間,否則日後很容易會有糾紛。譬如,「出貨結束日視為合約終止日」。

掮客為了怕代工廠與客戶私下來往,所以會希望所有經過掮客介紹的業務,都必須支付佣金。但這樣的情況,不應作為合約有效期間的限制。有效期間指的是委託行為的存續期間,但應付佣金的停止,應該是在合約中另行約定,而且可以存續執行。

譬如委託期間可以約定是兩年,所以兩年後委託的行為就會終止。但佣金的支付,譬如至該抽佣產品EOL為止;或者,佣金支付至合約終止後三年為止(不論產品是否EOL)。

除了雙方合意終止之外,代工廠原則上是不允許有任意終止的行為。當然,若有罰金或是其它的衡平措施,也可以作為一種例外的情形。

委託合約最好能每年一簽,雙方可以就客戶、區域、產品、佣金比率等,視實際的發生狀況予以彈性的調整。譬如前文提過,如果代工廠的代工成本增加造成獲利減少時,每年一簽的方式就讓代工廠有較多的談判空間。


Ø 合約終止後是否有限制與客戶自行交易的限制?
掮客為了怕代工廠與客戶私下來往,所以會希望所有經過掮客介紹的業務,都必須支付佣金;如果合約終止之後,掮客也希望代工廠與客戶之間的感情疏離,這樣子掮客的未來才有希望。所以掮客可能會限制約定「合約終止日後兩年之內,代工廠不得與介紹的客戶建立任何的業務來往」。

上述的限制約定乍看似乎合情合理,但問題來了,即使合約終止之後,代工廠還有抽佣產品繼續出貨,直到EOL為止;所以上述的限制約定與實際狀況之間就有所矛盾。所以,上述的限制約定可以修正為:「合約終止日後兩年之內,代工廠除了合約期間中已合作的專案之外(至該專案產品EOL為止),不得與所介紹的客戶有其它新專案的合作」。

比較麻煩的是,上述經修正後的限制約定中,所謂的「新專案」,指的是「新的合約中委託產品的專案?」,還是指「除舊專案之外所有新的合作案?」。個人同意前者的說法,但後者在情感上的訴求也有很大的殺傷力。所以,上述的限制約定可以二次修正為:「合約終止日後兩年之內,代工廠除了合約期間中已合作的專案之外(至該專案產品EOL為止),不得與所介紹的客戶,有其它基於本合約約定產品(如附件一/ 或敘明)之新專案的合作」。

所以,如果是合約外的產品,不論是合約期間,或是合約終止或屆滿之後,掮客都不能主張「合約外的產品」。

另一種頭疼的狀況是,如果受託的產品是「攝影機」,但是擬建新合作關係的產品是「行車記錄機」;因為這兩種的產品屬性類似,功能也有重疊,這兩種產品應不應該拉進應給付佣金的產品?或者合約終止後的立即合作算不算違約?實實在在地考驗雙方及第三方仲裁人的智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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