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開發 & 委託製造
當委託人自已的人力不夠或是技術不足時,可考慮委由他人代為開發合適的產品。這裏提到的委託「開發」,不只是軟、硬體等技術類的開發,也可包括設計方面的創作。
委託開發完畢且經過驗收之後,便可以進行量產的動作。委託人除了自已進行量產之外,另可委由受託人進行量產。此時的考量點為:
生產人與開發人同一時,若有量產上的問題,可以進行立即的調整或是修正。若當量產發生問題時,可以避免「生產人指責開發不當,而開發人指責生產不良」這類相互指責的清況出現。
其次,在雙方同意之下,藉由量產的數量,以攤提大部份的開發費用,以減輕委託人短時間內的負擔。此外,受託人也可額外賺取量產的代工的費用。
Ø 明定清楚的功能及規格
譬如,可適用的作業系統,除了現行的作業系統之外,若有新發行的作業系統時,應考量一併涵蓋。譬如,WINDOWS XP發行之後,沒有久之後也預告WINDOWS 7也發佈,兩者的相容性也有較大的落差;此時,委託人應評估所欲開發的商品,是否應可同時適用於WINDOWS XP 及7,或者一律考慮升級為WINDOWS 7或以上等級的相容性。
又譬如,應為「單機版」或是可同時多人使用的「線上版」,都必須在委託時明確地指定。
Ø 明定各階段的驗收
各階段的驗收時,應包括各階段的驗收方式、驗收日期、交付成果或相關的技術資料。
各階段驗收不過的解決方式:包括限期解決、罰金、解除合約。
各階段延誤驗收或延誤交付成果時:包括限期解決、罰金、解除合約。
交付的成果視各種委託的技術或設計而定,譬如Pro-e的設計圖檔、軟體原始碼、電子電路圖…等。
Ø 費用支付
支付費用時,應搭配各階段的驗收,當各階段驗收完畢之後,委託人才會同意支付各階段的費用。
若最後的驗收不過時,委託人得拒絕支付尾款,要求支付罰金,直到受託人在期限之內通過驗收並完整地交付相關的成果為止。
尾款的部份,最好能佔開發階段所應交付款項的20~30%。譬如,開發階段應支付10000元時,則委託人應保留2000~3000元,在所開發產品完全通過驗收並完整地交付所有成果之後才能同意支付尾款。
有一種是「開發+量產」的混搭付款方式。譬如開發階段先支付開發費用的40%,剩餘的60%再於量產時,依量產的數量進行攤提。假設總開發費用為10000元,開發至驗收完成的費用先支付4000元;剩餘的6000元以量產的數量進行攤提;量產時每件攤提2元,所以必須量產超過3000件時,才能完全抵銷委託人所應支付的開發費用。
以上攤提的期間必須予以限制,譬如兩年,視產品的性質而定;若委託人無法攤提完全時,委託人仍必須支付不足的費用。
Ø 瑕疵責任
受託人的設計若有瑕疵時,受託人當然負有免費維修的責任與義務。
這裏提到的瑕疵,包括:驗收時的瑕疵 、量產時的瑕疵、以及售後的瑕疵(退貨)。當然,以上的瑕疵必須能直接歸責於受託人的設計問題。
若相關的瑕疵,係受託人的技術與委託人的其它技術有所衝突所造成時,則雙方將會產生很大的責任歸屬的爭執。又譬如,該產品之技術係經過委託人自行修改之後才發生的瑕疵,也將造成雙方的僵持不下。
另外,若是產品售後所發現的瑕疵退貨,受託人就必須承擔所有的RMA責任,譬如包括下架、關稅、運費、重工…等費用,若造成消費者有財損或人損時,受託人也必須負起所有的責任。
Ø 權利歸屬
開發完成後的結果,原則上所有的知識財產權利應均歸委託人所有,受託人不得再主張任何的權利或是費用,但不包括受託人既有的權利。
委託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託委他人實施該開發的結果,並得任意地修改、調整、散佈、銷售之要約、銷售及使用。
比較麻煩的是,委託人自行修改與調整之後,是否能與受託人原有的利權有所衝突?解決這樣的紛爭,除了技術的比對之外,還必須評估委託人自行修改後的範圍與程度才會比較公平。譬如,原本是用bt進行連結,但委託人改為wifi連結,而受託人又認為wifi連結為其既有的權利(受託人接受委託時沒有相關的說明);此時,委託人的修正與委託的標地有所差異,但這樣的差異是否能夠讓受託人有權提出阻卻的事由?!
Ø 競業禁止
受託人不得為他人開發或生產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排除相同的比較沒有問題,但若想排除類似的,委託人就要拿出一些條件來交換,譬如量產數量的保證。當然這類的排除條款,還是要看受託人當時的業務範圍而定,也要看受託人會不會在自已的客戶間造成衝突;委託人開的條件是否有足夠的吸引力,也是很重要的評估要點。
攤提的期間之內,專屬受託人生產,攤提完成之後,或者委託人支付所有開發費用之後,委託人才能委由其他人生產。
Ø 保密
任一方由他方處取的的機密資訊,均應嚴格保守機密。若合約終止之後,一方得要求他方返還或以書面承諾銷毀所接受的機密資訊。
Ø 合約終止
除任一方因違約終止之外,原則上受託人不得任意終止。若受託人最終無法完成開發時,雙方應立即協商解決,否則受託人於各階段無法通過驗收並交付開發成果時,另需支付相關的罰金。
由於開發的決定或有變數,因此委託人應保有30天前得任意終止的權利。任意終止之後,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已發生的合理費用,但此費用不應高於任一開發階段的費用。
委託開發完畢且經過驗收之後,便可以進行量產的動作。委託人除了自已進行量產之外,另可委由受託人進行量產。此時的考量點為:
生產人與開發人同一時,若有量產上的問題,可以進行立即的調整或是修正。若當量產發生問題時,可以避免「生產人指責開發不當,而開發人指責生產不良」這類相互指責的清況出現。
其次,在雙方同意之下,藉由量產的數量,以攤提大部份的開發費用,以減輕委託人短時間內的負擔。此外,受託人也可額外賺取量產的代工的費用。
Ø 明定清楚的功能及規格
譬如,可適用的作業系統,除了現行的作業系統之外,若有新發行的作業系統時,應考量一併涵蓋。譬如,WINDOWS XP發行之後,沒有久之後也預告WINDOWS 7也發佈,兩者的相容性也有較大的落差;此時,委託人應評估所欲開發的商品,是否應可同時適用於WINDOWS XP 及7,或者一律考慮升級為WINDOWS 7或以上等級的相容性。
又譬如,應為「單機版」或是可同時多人使用的「線上版」,都必須在委託時明確地指定。
Ø 明定各階段的驗收
各階段的驗收時,應包括各階段的驗收方式、驗收日期、交付成果或相關的技術資料。
各階段驗收不過的解決方式:包括限期解決、罰金、解除合約。
各階段延誤驗收或延誤交付成果時:包括限期解決、罰金、解除合約。
交付的成果視各種委託的技術或設計而定,譬如Pro-e的設計圖檔、軟體原始碼、電子電路圖…等。
Ø 費用支付
支付費用時,應搭配各階段的驗收,當各階段驗收完畢之後,委託人才會同意支付各階段的費用。
若最後的驗收不過時,委託人得拒絕支付尾款,要求支付罰金,直到受託人在期限之內通過驗收並完整地交付相關的成果為止。
尾款的部份,最好能佔開發階段所應交付款項的20~30%。譬如,開發階段應支付10000元時,則委託人應保留2000~3000元,在所開發產品完全通過驗收並完整地交付所有成果之後才能同意支付尾款。
有一種是「開發+量產」的混搭付款方式。譬如開發階段先支付開發費用的40%,剩餘的60%再於量產時,依量產的數量進行攤提。假設總開發費用為10000元,開發至驗收完成的費用先支付4000元;剩餘的6000元以量產的數量進行攤提;量產時每件攤提2元,所以必須量產超過3000件時,才能完全抵銷委託人所應支付的開發費用。
以上攤提的期間必須予以限制,譬如兩年,視產品的性質而定;若委託人無法攤提完全時,委託人仍必須支付不足的費用。

Ø 瑕疵責任
受託人的設計若有瑕疵時,受託人當然負有免費維修的責任與義務。
這裏提到的瑕疵,包括:驗收時的瑕疵 、量產時的瑕疵、以及售後的瑕疵(退貨)。當然,以上的瑕疵必須能直接歸責於受託人的設計問題。
若相關的瑕疵,係受託人的技術與委託人的其它技術有所衝突所造成時,則雙方將會產生很大的責任歸屬的爭執。又譬如,該產品之技術係經過委託人自行修改之後才發生的瑕疵,也將造成雙方的僵持不下。
另外,若是產品售後所發現的瑕疵退貨,受託人就必須承擔所有的RMA責任,譬如包括下架、關稅、運費、重工…等費用,若造成消費者有財損或人損時,受託人也必須負起所有的責任。
Ø 權利歸屬
開發完成後的結果,原則上所有的知識財產權利應均歸委託人所有,受託人不得再主張任何的權利或是費用,但不包括受託人既有的權利。
委託人可以自行實施,或託委他人實施該開發的結果,並得任意地修改、調整、散佈、銷售之要約、銷售及使用。
比較麻煩的是,委託人自行修改與調整之後,是否能與受託人原有的利權有所衝突?解決這樣的紛爭,除了技術的比對之外,還必須評估委託人自行修改後的範圍與程度才會比較公平。譬如,原本是用bt進行連結,但委託人改為wifi連結,而受託人又認為wifi連結為其既有的權利(受託人接受委託時沒有相關的說明);此時,委託人的修正與委託的標地有所差異,但這樣的差異是否能夠讓受託人有權提出阻卻的事由?!
Ø 競業禁止
受託人不得為他人開發或生產相同或類似的產品。排除相同的比較沒有問題,但若想排除類似的,委託人就要拿出一些條件來交換,譬如量產數量的保證。當然這類的排除條款,還是要看受託人當時的業務範圍而定,也要看受託人會不會在自已的客戶間造成衝突;委託人開的條件是否有足夠的吸引力,也是很重要的評估要點。
攤提的期間之內,專屬受託人生產,攤提完成之後,或者委託人支付所有開發費用之後,委託人才能委由其他人生產。
Ø 保密
任一方由他方處取的的機密資訊,均應嚴格保守機密。若合約終止之後,一方得要求他方返還或以書面承諾銷毀所接受的機密資訊。
Ø 合約終止
除任一方因違約終止之外,原則上受託人不得任意終止。若受託人最終無法完成開發時,雙方應立即協商解決,否則受託人於各階段無法通過驗收並交付開發成果時,另需支付相關的罰金。
由於開發的決定或有變數,因此委託人應保有30天前得任意終止的權利。任意終止之後,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已發生的合理費用,但此費用不應高於任一開發階段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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