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訴訟之庭外取供( deposition) (二)

Ø 庭外取供前的準備:

之前提到:被取證公司中的個人只是代表公司去答覆「該個人在被取證的公司中經努力搜集後所獲得的真實訊息」。因此被取證的個人就必須在能力所及的範圍之內,針對取供通知中的主題及內容進行答覆。

「deposition patent」的圖片搜尋結果


律師會把取供的主題會依照它的性質分配給不同的被取證的人員。譬如業務主管的主要回應內容,便是與產品有關的銷售的事項;譬如有那些主要客戶、如何接單、如何出貨、專利糾紛對於業績的影響…等等。

雖然如此,若對方律師詢問了跨主題的問題時,雖然我方律師會提出抗議,但被取證人員最好還是要有常識性的了解來應付。譬如說,當對方律師詢問業務主管產品上是否有專利標示時,雖然這個問題可能應該是由法務來回答,但此時業務主管說「不知道」時,仍會遭到對方律師的強力抨擊。

取供前一日,律師會把被取供人員找來準備;由於之前律師已經把題目及可能的問題準備好了,因此律師會透過口頭的方式,來看看被取供人員是否答得順暢?是否回答時超過了問題的範圍?是否回答了不必要的內容?….等等。同時也會交代一些取供時的應對建議。



Ø 庭外取供的應對建議:

一、儘可能「誠實」的簡要回答

話說「知之為知之,不知為不知,是知也」,就是最好的應對建議。知道就說知道,不知道就說不知道,不確定的事就說不清楚,忘記的事就直接說不記得。千萬不要去猜測、推測或是下任何由猜測或推測所得到的結論。更不要去編造內容來對抗對方律師的詢問。

由於對方律師將左右反覆的詢問相同或是類似的話提,所以若被取證人員有任何的猜測或是造假的說詞時,很容易就會被揭穿,並且當場打擊被取認人員的可信度及自信心。被取證人員的自信心被擊潰之後,對方律師就可以透過迂迴的方式,獲得更多可用的訊息;若我方律師提出反駁時,對方律師更可以用被取證人員不具有可信度來摧毀我方的反駁理由。

譬如,對方律師問業務主管為何認為侵權時,業務主管可以說不清楚,但通常對方的律師不會放過這樣的回應;因此業務主管也可以有一些制式的答覆,並且推說應該詢問我方的律師,或者公司的法務主管。若業務主管自以為是,自已猜測或編造一些說詞被揭穿之後,專利訴訟的性質恐怕就會被對方說成是「搶訂單的惡意訴訟行為」或是「為增加業績的惡意侵權行為」。


二、儘量避免對於已回覆的答案加以「補充」或是「解釋」。

如果對方律師不明白或是不懂我方的說詞時,對方自然會再次的詢問,被取證人這時候再釋明即可,但以簡單必要為原則。

說得愈多,可能的漏洞就會愈多,即使你說的內容是事實,但事實與事實之間,總可能會有一些不完整或是可以讓第三人提出質疑的地方。

或者,原本對方律師也不以為意時,藉由被取證人的種種解釋,對方律師反而有機會見縫插針。

三、取供時不要急著回答

由於取供的時間有限,因此被取供人員沒有必要把時間貢獻給對方的律師。同時,因為還有翻譯人員的翻譯時間,所以被取供人員可以儘可能把自已的心情放輕鬆,深呼吸一下再平穩地回答問題,也可以讓自已的思慮更加的清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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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取證的目的除了搜集情報、確認證據之外,另外就是催毀被取證人員的可信度,以創造對自身有利的說詞。可能的操作的方法如下:

一、對被取證人的資格或判斷能力提出質疑

雖然被取證人有資格,竟然做出了錯誤的判斷。被取證人沒有資格,而且做出了錯誤的判斷。雖然被取證人有經驗,但做出了錯誤的判斷。


二、對被取證人的動機提出質疑

為了增加業績的惡意行為。為了增加個人績效的惡意行為。

譬如,對方律師就會質疑,發動訴訟的原因在於被取證人覺得自已的薪水太低,為了增加收入才會有訴訟的行為。


三、先丟問題後丟證物

被取證人的問題答覆與後來出示的證物之間是否有矛盾的情形?

譬如,被取證人告知「不曾」連絡過某甲,但卻發現被取證人與某甲的電郵記錄,而遭到對方律師的質疑。此時,若被取人較早時告知「不記得」時,就可以有理由來解釋後來出現的電郵記錄。


四、要求對證據提出說明

被取證人對於證據的理解或是說明是否有錯誤?是否與過去的說明不同?

譬如,對方律師要求被取證人檢視一些產品的外包裝是否有標示出美國專利號碼?並且質疑專利權人並沒有盡到標示的責任。

但事實上所提示的那些產品根本不是在美國本土所採買的商品。


五、激化爭辯的可能

被取供人員說得愈多,就有愈多的漏洞。因此若被取供人員按捺不住開始與對方的律師進行「爭辯」,被取供人員很可能會講出一些原本對方律師不知道的事,並且藉題發揮,對我方十分的不利。


六、激動被取供人員的情緒

最常見的是利用不好或是質疑的語氣來威嚇被取供人員,即使大小聲也是正常的事。如果看過美國電影中在法庭上質問證人的方式,那不是戲劇效果,而是真實會發生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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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取證時所需的時間:

個人第一次的經驗在加州的palo alto,由早上8點15分開始,到晚上8點20分左右結束,花了超過12個小時待在取證的地方。實際許可的時間是9個小時,中間的休息或是用餐時間都必須要予以扣除。聽說後來取證的時間已縮短為6個小時(?)。



Ø 出席取證的人員:

取證時,有我方的律師、我方的翻譯、對方的律師、對方的翻譯、法院書記官、以及一位錄影人員。

被取證人員的左右,會分別坐著我方的律師及我方的翻譯。對方律師質問時,是以對方的翻譯人員的翻譯為主,我方的翻譯會進一步的確認對方的翻譯是否有忠實且正確地表達對方律師的問題及說明。翻譯人員偶爾會擦槍走火,爭論翻譯的內容不夠準確;如果爭執不下時,對方律師或許會變更其它的問話方式,以便能儘早完成所有的取證。

對方的律師可能會多達兩位,一位專門問話,另一位會根據現在的狀況來整理所需提問的題目。

若對方同意,你的同事也可以旁聽,但從頭到尾都不可以出聲。



Ø 取證時的律師作為:

對方律師所提出的問題,我方律師可能會提出異議,譬如超過取證範圍、問題不清楚、模糊、侵害律師委託人特權、憶測、錯誤陳述、要求將爭議交付法院記錄。更嚴重時,我方律師要告知被取證人員可以拒絕回答。雖然有以上的種種情況,被取證人員還是能自行決定是否要回答。

當律師做出異議時,其實就是要被取證人員小心回覆問題,不要去進行不必要的猜測,也不要做出任何的結論;若問題不清楚時,就應表達不理解對方律師的問題,對方換個方式詢問時,或也可以找出雙方能接受的平衡點。

美國的庭外取供是一次很有趣的經驗,雖然大家都不想再次的嚐試。被取證時,一定要放鬆心情。個人的同事在美國取證時,可能是早餐沒吃飽,在取證不到一半時居然壓力大到送醫急診;但未完成的部份,只好又由個人代打上陣。

沒想到後來個人代打時,居然還被對方的律師虧說「早上吃飽了沒?」,真是讓人哭笑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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