疵瑕產品責任方確認的重要性
§事實:
K公司向A公司採購行車記錄器產品,其中有二個機型發生問題。
K公司下單之前,有提供A公司相關的規格書;但不論如何,K公司是以「貼牌」的採購模式,規格均使用A公司的設計。樣品之品質經K公司大部確認後,A公司開始量產,貼上K公司的品牌後,最後才出貨予K公司。
產品經銷售之後,客戶發現消費者使用後有大批無法開機的現象;因為產品的瑕疵比率過高,約10~20%左右,為免造成經銷商的損失,陸續由國外退貨。
K公司及A公司經過數次協調之後,A公司高層發出電郵表示自承產品具有瑕疵並暫時允諾退費並賠償關稅及處理人員相關的交通及食宿費用。而對於瑕疵品比率的計算,自認為僅有3~10%左右。
其中一個機型的瑕疵品經過A公司工廠的檢驗,測試報告中宣稱,係充電IC的選用問題,必須改為能耐受較高電流的IC。
針對K公司的退貨,A公司的客服務人提供相關的表格供K公司填寫,並回覆K公司對應的RMA編號。且有部份瑕疵品已從香港交還給A公司。
K公司另有訂單一批,因為產品的瑕疵比例過高,對於品牌有很大的衝擊,所以打算取消訂單。A公司高層於電郵中表示,自認新機型經重新檢驗後並沒有無法開機的問題,因此要求K公司履行訂單。
雙方經數次協商後沒有交集,A公司認為已先支付工廠的備料費用,因此K公司取消訂單,且A公司又需賠償K公司損失的情況,將導致A公司的損失過高,因此A公司也不願妥協。
K公司對於A公司的產品保證並沒有信心,因此堅持A公司應先賠償K公司的損失,但A公司認為K公司應先履行訂單。最終雙方沒有交集,而K公司決定對A公司提出告訴。
§爭執:
A公司認為係K公司消費者的產品使用不當,並否認產品具有瑕疵。
若K公司主張產品具有瑕疵,K公司應提出證明。測試報告中需選用較大受耐受電流的IC,更能證明是消費者的使用不當。
K公司表示產品係「貼牌」方式下的採購行為,並沒有調整或變更過原始的設計,因此K公司自然應負有瑕疵賠償的責任。同時,測試報告也不能證明是消費者的使用不當,因為報告中的選用IC本來就很趨近於臨界點,設計時漏未考慮實際使用時的耐用電流安全系數。
§過程:
1. K公司無法證明產品具有瑕疵,K公司也無法證明IC的選用是否有違雙方的約定。
2. A公司高層的道歉電郵,而是一種談判的策略,接受賠償是為了讓K公司不要取消訂單,並非承認該產品具有瑕疵。
3. K公司提交給A公司的RMA報表,也只是一種通知,A公司並沒有承認產品的瑕疵。
4. K公司即使有接受退貨的事實,也屬於一般交易的退換貨,並不是因為瑕疵退貨。
雙方既無約定IC的規格,A公司的產品應該必須能符合商品的效用,因此A公司負有產品瑕疵保障之責。
1. A公司的工廠與A公司之間簽有連帶保證書,因此工廠的檢測結果視為真正;故IC所造成的瑕疵系選用不當,而非消費者使用不當。
2. A公司高層的道歉電郵,認定已自承產品具有瑕疵。要求K公司不要取消訂單,只是談判的策略。
3. A公司提供的RMA表格供K公司填寫,且K公司填寫回傳A公司之後,A公司並回覆RMA單號,因此肯認RMA表格為真正。
§啟示:
法官並不明白或沒有心去明白「貼牌」的真實意義。如果明白的話,就不會繞一大圈去推敲A公司是否負有產品瑕疵擔保的責任。 進一步來看,不論是OEM或是ODM,這類交易繁鎖或複雜的商業行為都會讓官司燒腦,更不用期待判決的結果是否符合公平與正義的事實。
雙方的會議過程中,若可能的話,應寫下會議記錄,並當場由雙方簽署。若能釐清雙方的責任時,該會議記錄將會成為重要的勝訴關鍵。
通常RMA的問題,本來就是雙方憑著互信的基礎下的合作。採購商發現產品瑕疵之後,應該要求供應商取回並經篩選後確認。若採購商的退貨有問題時,供應商也必須立即提出異議。若雙方無共識時,應協商後取得決議,或委由其它第三公證人鑑定。
話說回來,除非是外觀顯然可見的瑕疵,若發生設計或功能性不易查看的瑕疵,而供應商又打死不認時,由於採購商不懂技術,因此在「是否真實具有瑕疵」的認定上對單純貼牌的採購商不利。
針對供應商不合作的態度,譬可用「暫時止付所有貨款」及「取消在途訂單」的方式要求供應商立即處理,但執行時仍應注意是否會造成其它的違約事項。此外,採購商也要另尋「第二供應商」,以避免損害持續擴大或斷貨的問題。雙方若有達成任何的共識時,應簽署書面的協議書。無論如何,採購商必須慎選供應商,才是減少糾紛的不二法門!
當問題複雜時,應儘可能地讓有共識的部份由雙方以書面簽署確認;若不方便時,至少也應嘗透過電郵讓雙方的負責人員同意相關的結論。若雙方有訴訟時,憑著雙方同意的結論,就能很快地找出爭點,讓法官較容易給出正確的判決。在訴訟策略上,若起訴方的訴之聲明與雙方其餘的爭點無關時,就不會讓法官進入燒腦的狀態。譬如,雙方在一份同意書中,約定在六月一日前返還模具,其餘爭執雙方應再協商。屆期,一方訴請返還模具時,起訴方就容易由對方其它的爭執中脫身,讓法官有較為單純的判斷(是否已逾期)即可。否則雙方一旦開始進行焦著戰,法官的判決結果,不論正確與否,都將無法預期。
反過來思考一下,供應商參加會議或討論時,應避免簽署任何的資料,以免日後成為無法逃避的證據。然而有錯時承擔應有責任本來就是應有的商業道德,藉由這種逃避的手段,即使勝訴,也只是一時的僥倖而已。
本案的例子,供應商A公司其實可以有更好的處理方式。A公司有意願賠償損失,但A公司其實最耽心的是K公司取消訂單。K公司最耽心的是後續會發生有相同的問題。而根據工廠的報告,更換充電IC便是解決之道。所以A公司除了同意賠償之外,應該要全面更換IC以打消K公司的疑慮;同時,A公司另應承諾,若有相同的問題時,除了賠償退貨損失之外,另將允諾更多的賠償金。如此或有可能說明K公司繼續合作,但如果A公司在賠償時都拖拖拉拉的話,又要如何讓K公司解除未來仍會負責賠償的疑慮?!
K公司向A公司採購行車記錄器產品,其中有二個機型發生問題。
K公司下單之前,有提供A公司相關的規格書;但不論如何,K公司是以「貼牌」的採購模式,規格均使用A公司的設計。樣品之品質經K公司大部確認後,A公司開始量產,貼上K公司的品牌後,最後才出貨予K公司。

產品經銷售之後,客戶發現消費者使用後有大批無法開機的現象;因為產品的瑕疵比率過高,約10~20%左右,為免造成經銷商的損失,陸續由國外退貨。
K公司及A公司經過數次協調之後,A公司高層發出電郵表示自承產品具有瑕疵並暫時允諾退費並賠償關稅及處理人員相關的交通及食宿費用。而對於瑕疵品比率的計算,自認為僅有3~10%左右。
其中一個機型的瑕疵品經過A公司工廠的檢驗,測試報告中宣稱,係充電IC的選用問題,必須改為能耐受較高電流的IC。
針對K公司的退貨,A公司的客服務人提供相關的表格供K公司填寫,並回覆K公司對應的RMA編號。且有部份瑕疵品已從香港交還給A公司。
K公司另有訂單一批,因為產品的瑕疵比例過高,對於品牌有很大的衝擊,所以打算取消訂單。A公司高層於電郵中表示,自認新機型經重新檢驗後並沒有無法開機的問題,因此要求K公司履行訂單。
雙方經數次協商後沒有交集,A公司認為已先支付工廠的備料費用,因此K公司取消訂單,且A公司又需賠償K公司損失的情況,將導致A公司的損失過高,因此A公司也不願妥協。
K公司對於A公司的產品保證並沒有信心,因此堅持A公司應先賠償K公司的損失,但A公司認為K公司應先履行訂單。最終雙方沒有交集,而K公司決定對A公司提出告訴。
§爭執:
A公司認為係K公司消費者的產品使用不當,並否認產品具有瑕疵。
若K公司主張產品具有瑕疵,K公司應提出證明。測試報告中需選用較大受耐受電流的IC,更能證明是消費者的使用不當。
K公司表示產品係「貼牌」方式下的採購行為,並沒有調整或變更過原始的設計,因此K公司自然應負有瑕疵賠償的責任。同時,測試報告也不能證明是消費者的使用不當,因為報告中的選用IC本來就很趨近於臨界點,設計時漏未考慮實際使用時的耐用電流安全系數。
§過程:
- 一審判決K公司敗訴,並認為:
1. K公司無法證明產品具有瑕疵,K公司也無法證明IC的選用是否有違雙方的約定。
2. A公司高層的道歉電郵,而是一種談判的策略,接受賠償是為了讓K公司不要取消訂單,並非承認該產品具有瑕疵。
3. K公司提交給A公司的RMA報表,也只是一種通知,A公司並沒有承認產品的瑕疵。
4. K公司即使有接受退貨的事實,也屬於一般交易的退換貨,並不是因為瑕疵退貨。
- 二審判決K公司勝訴,其實就是與一審的認定剛好相反,並認為:
雙方既無約定IC的規格,A公司的產品應該必須能符合商品的效用,因此A公司負有產品瑕疵保障之責。
1. A公司的工廠與A公司之間簽有連帶保證書,因此工廠的檢測結果視為真正;故IC所造成的瑕疵系選用不當,而非消費者使用不當。
2. A公司高層的道歉電郵,認定已自承產品具有瑕疵。要求K公司不要取消訂單,只是談判的策略。
3. A公司提供的RMA表格供K公司填寫,且K公司填寫回傳A公司之後,A公司並回覆RMA單號,因此肯認RMA表格為真正。
§啟示:
法官並不明白或沒有心去明白「貼牌」的真實意義。如果明白的話,就不會繞一大圈去推敲A公司是否負有產品瑕疵擔保的責任。 進一步來看,不論是OEM或是ODM,這類交易繁鎖或複雜的商業行為都會讓官司燒腦,更不用期待判決的結果是否符合公平與正義的事實。
雙方的會議過程中,若可能的話,應寫下會議記錄,並當場由雙方簽署。若能釐清雙方的責任時,該會議記錄將會成為重要的勝訴關鍵。
通常RMA的問題,本來就是雙方憑著互信的基礎下的合作。採購商發現產品瑕疵之後,應該要求供應商取回並經篩選後確認。若採購商的退貨有問題時,供應商也必須立即提出異議。若雙方無共識時,應協商後取得決議,或委由其它第三公證人鑑定。
話說回來,除非是外觀顯然可見的瑕疵,若發生設計或功能性不易查看的瑕疵,而供應商又打死不認時,由於採購商不懂技術,因此在「是否真實具有瑕疵」的認定上對單純貼牌的採購商不利。
針對供應商不合作的態度,譬可用「暫時止付所有貨款」及「取消在途訂單」的方式要求供應商立即處理,但執行時仍應注意是否會造成其它的違約事項。此外,採購商也要另尋「第二供應商」,以避免損害持續擴大或斷貨的問題。雙方若有達成任何的共識時,應簽署書面的協議書。無論如何,採購商必須慎選供應商,才是減少糾紛的不二法門!
當問題複雜時,應儘可能地讓有共識的部份由雙方以書面簽署確認;若不方便時,至少也應嘗透過電郵讓雙方的負責人員同意相關的結論。若雙方有訴訟時,憑著雙方同意的結論,就能很快地找出爭點,讓法官較容易給出正確的判決。在訴訟策略上,若起訴方的訴之聲明與雙方其餘的爭點無關時,就不會讓法官進入燒腦的狀態。譬如,雙方在一份同意書中,約定在六月一日前返還模具,其餘爭執雙方應再協商。屆期,一方訴請返還模具時,起訴方就容易由對方其它的爭執中脫身,讓法官有較為單純的判斷(是否已逾期)即可。否則雙方一旦開始進行焦著戰,法官的判決結果,不論正確與否,都將無法預期。
反過來思考一下,供應商參加會議或討論時,應避免簽署任何的資料,以免日後成為無法逃避的證據。然而有錯時承擔應有責任本來就是應有的商業道德,藉由這種逃避的手段,即使勝訴,也只是一時的僥倖而已。
本案的例子,供應商A公司其實可以有更好的處理方式。A公司有意願賠償損失,但A公司其實最耽心的是K公司取消訂單。K公司最耽心的是後續會發生有相同的問題。而根據工廠的報告,更換充電IC便是解決之道。所以A公司除了同意賠償之外,應該要全面更換IC以打消K公司的疑慮;同時,A公司另應承諾,若有相同的問題時,除了賠償退貨損失之外,另將允諾更多的賠償金。如此或有可能說明K公司繼續合作,但如果A公司在賠償時都拖拖拉拉的話,又要如何讓K公司解除未來仍會負責賠償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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