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括性訂單
數量:通常是999999;總括性訂單不具有預估數量的性質,所以不是一種預估訂單(forecast)。
單價:為雙方議定的金額;
總金額:即以上的數量x單價
訂單日:即開立此一總括性訂單的日期。
運送條件:經雙方議定的條件
送達地:即客戶的收貨地。
付款條件:經雙方議定的條件
有效期間:經雙方議定的期間;也有可能是99999年
其它附註條款:通常是要求代工廠配合的事項,或是一些額外的約定,譬如出貨前30天可以取消訂單。
如果雙方的交易條件有變動時,客戶會重新開一張blanket PO,但似乎也不會在新的總括性訂單中表示取代舊的總括性訂單。
因為總括性訂單的數量及總金額都不明確,因此無法稱之為「訂單」。客戶下了總括性訂單之後,通常表示一種長期性的合作,會陸續對客戶下出具有明確數量的「訂單」;後續訂單所累計的總數量無法確定,所以客戶後續的訂單或採購單,將會是各自獨立的契約責任。
由於總括性訂單的獨特性,因此即使雙方沒有簽訂代工合約時,常常會用這種模式進行點作。
比較有趣的是,代工廠要如何知道客戶的需求數量:
1. 由客戶額外提供個別的訂單,譬如用email。
2. 由代工廠至客戶的系統中讀取訂單。
3. 由客戶額外提供的預估訂單(forecast) ,譬如用email。
4. 由代工廠至客戶的系統中讀取預估訂單。
上述第3、4種模式,通常不會有正式的個別訂單,而是代工廠將產品直接送至客戶的HUB倉中,當客戶拉貨之後才會通知代工廠已拉貨的數量,代工廠再據此向客戶開立相對應數量的發票。
此外,採上述第3、4種模式的作業方式,客戶通常不會負擔預估訂單的備貨責任,更也不會負有履行「訂單」的責任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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