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工廠的庫存備料問題 (一)


庫存備料是代工廠的宿命,但如果降底庫存,則有很多的面向在諦約前必須審慎地評估。

系統商或可利用VMI的作業方式來降低損失,但對於配合系統商的一般代工廠而言,才是真正考驗的開始。所以OEM的專案負責人的經驗便顯得十分的重要。曾有上級錯把OBM專案經理直接當OEM來用,恐怕是自找苦吃。

「庫存」的圖片搜尋結果

以下的內容將會依據「合約端」及「執行端」的經驗進行例舉說明:

合約端解決問題的可能方式如下:

1. 試產時的備料責任。由於可能有一部份原料日後並不會選用,通常代工廠會用一次性的報價方式來涵蓋相關的人力與物力的費用。

2. 預估訂單(FORECAST)客戶應承擔責任。

3. 如果客戶是提供最近三個月的滾動預估訂單(ROLLING FORECAST),最近一個月的預估訂單(FORECAST)一定要轉為訂單。而且後二個月的預估訂單的上、下變動量,不得超過一定的比率。譬如第一個月上下變動是0%,第二個月是20%,第三個月是30%。視零件的流通性而定。

這樣的好處不僅可以防止爆減預估量,也可以防止爆增預估量,而讓代工廠的生產量不會超過負荷。譬如,有些合約會約定代工廠不得拒絕接單,所以爆量時,代工廠因此衍生的加班費、水電費或新增人手的費用,甚至來不及海運而轉用空運出貨的費用,都要由代工廠概括承受。

如果最近三個月的訂單仍無法消化該預估訂單時 (1) 無條件轉為訂單;⑵由客戶買回。
避免預估訂單有責任,轉成訂單無責任。也就是說,原則上客戶下訂單之後不得砍單。
若同意客戶任意砍單時,應約定譬如三個月內應消化完畢,否則代工廠可以開發票要求客戶買回。

4. 客戶不拉貨、延遲拉貨、或僅有部份出貨時,放在倉庫中的貨物有⑴變質或劣化的可能,尤其應注意其中內建有電池類的產品;⑵佔用代工廠的使用空間;⑶增加代工廠的管理負擔。更過份的是,客戶不拉貨,同時也不付款,到最後想耍賴時,就要求工廠降價賣出;代工廠想走法律途徑,如果是跨國訴訟時,不僅費用高昂而且勝負難料。

所以,客戶要求延遲出貨或先行部份出貨的問題,雖然表相不同,但處理的方式與客戶任意砍單的情況類似,應約定譬如一個月內應拉貨完畢,否則代工廠可以開發票要求客戶買回。

5. 工程變更時客戶的備料責任。如果是客戶要求時所導致的無法使用的備料,客戶應當承接買回的責任。

6. 量產之後,代工廠本身良率或加工耗損所造成的額外備料責任。通常來講客戶是不會承擔這一類的責任。特別是究竟是設計上的良率不好,還是代工廠能力不佳,常常會淪為各說各話的局面。

7. 另一方面,若客戶同意在較低良率下仍進行量產時,當然可以要求客戶承擔相關的責任。

8. 產品EOL時客戶的備料責任。比較特別的是,每一個機型EOL時,代工廠都應切實要求客戶解決EOL時的剩餘備料問題,不管是轉用、買回或是轉售,都必須將明細表列清楚。尤其,當有三個類似產品但不同機型同時運作時,會更加的複雜。

按理說,這三個機型一定有大部份是通用件,而有一部是各自獨立使用的專用件;這三個機型同時在生產時,代工廠自已的庫存備料是分別控制之下,當第一個機型EOL之後,他的通用件理應轉為第二、三機型使用,當第二個機型EOL之後便轉為第三個機型使用;若當代工廠一時調度不良時,當第三個機型也EOL時,便會出現超額數量的通用件。尤其當第一機型的出貨量最大且剩餘的通用件最多時,代工廠漏未結算之下,等到第三機型EOL時,客戶很容易便會以「第三機型不應出現此一超額數量的通用件」為由而加以拒絕。

9. 合約屆滿或終止客戶的備料責任。就是要將以上各點進行總結算,並約定客戶承擔所有剩餘備料的責任。

10. 代工合約通常會約定「代工廠必須努力(use best efforts)消弭庫存的責任,以減少客戶的損失。」,若可能時應予以刪除,而改為僅有「協助」的責任。

11. 客戶採用hub倉的責任? 這類採用VIM(vendor management inventory)作業方式的客戶,通常不會願意承擔預估訂單的備料責任。而代工廠放在hub倉中的備料,必須要等到客戶由hub倉取用之後才算是客戶的購買責任。這種條件下,代工廠的保障是最低的,甚至還要自付hub倉的費用。無論如何,代工廠若能具有任意終止合約的權利,至少在適當時間下能有停損的機會。

12. 客戶承擔的備料責任是… 專用料?包括一般料嗎?還是只有長時間在途專用料(long lead time unique components)?

如果合約中都沒有談到客戶相關的庫存備料的責任,至少還可依循民法的途徑保障自已的權利;只要代工廠沒有拋棄權利,這時候雙方的約定不清,反而對代工廠是一種保護。

留言

這個網誌中的熱門文章

訂單、出貨單、採購單、與PI的糾葛

需求預估、訂單、總括性訂單、交貨通知在代工合約中的交錯關係

客戶、代工廠與供應商之間的關係圖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