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搶快下訂單出的錯


§事實:

L公司下單給V公司,V公司再委託K公司生產製造;但B公司負責V公司的設計端,並且向O公司採購合用的面板。V、B、O公司簽署有相關的合作契約。

由於B與V的關係密切,因此K公司能承接V公司的生意,是由B公司的引薦;所以K公司的消息來源都是由B公司所獲得。

但K公司不是直接向O公司採購,而必須向代理商下單後,間接向O採購。

對於O公司的產品規格及適用性,V公司及B公司一直都與O公司共同討論在討論;有資料顯示,代理商曾參與數次相關的討論,但不確定是否有全程都有參加。

K公司內部同意策略採購之後,於2010年11月K公司向代理商下單採購面板T;但後來在2011年4月告知代理商將取消訂單。不過代理商表示,T產品已經由O公司出貨,且T產品為特殊的規格,因此無法取消訂單。

2011年6月,V公司正式表示無法使用O公司的面板。

2011年11月,代理商向K公司要求償付採購之費用。

關係圖如下:

 


§爭執

K公司表示,是V公司取消訂單因此不願負責;同時,O與V公司針對該專案仍在討論當中,T產品仍未被承認,為何O公司知道上述的事實仍然量產出貨。

代理商表示,是依K公司的訂單,及其上所列的規格出貨,所以代理商並沒有錯誤。

K公司表示,V與O仍在討論規格當中,代理商也知情,即使K公司下單採購T,但代理商明知T不是最終被認可方案,應該停止下單,為何仍向O下單?代理商即使下單,也應要求O暫時停止生產,等到V與O確認規格之後,再生產出貨也來得及。

代理商出示V、B、O三方公司的合作協議,表示其中顯示將使用T產品,所以K公司下單採購T產品係屬正確,但T產品為特殊規格,因此也無法取消或是退貨。

K公司表示三方公司的協議中K公並未參與,所以對K公司也沒有約束力。


§ 發生錯誤的原因:

K公司向代理商下單之前,為何沒有向V公司再次確認面板規格?

K公司在尚未接獲V公司的規格指示之前,為何要搶先下單?
搶商機-> 因有充足的備料,因此V公司可以快速下單。
搶面板-> 面板的生產需要時間,V公司下單後即可開始生產製造。
搶價格-> 因原物料的短缺,推估目前下單的面板價格最低

K公司在未獲V公司的庫存買回承諾之前,為何要搶先下單? 是否B公司釋出的消息不正確?

K公司即使下單,但當V、O、B公司仍在討論規格時,為何K公司並沒有參與?!以致無法及早進行取消訂單的動作。K公司似乎完全依賴B公司的訊息,而未能警覺可能的風險。

代理商的採購人員,並不清楚V、O、B之間的討論,因此接到K的訂單之後,便立即向O下單。同時,O公司的接單人員,也不清楚V、O、B之間仍在討論,因此直接要求其工廠開始生產後並出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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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啟示:

這種多方公司合作的關係,打起官司來法官一定是找出最輕省的事實理解來判決。因此若由訂單面來看時,代理商並沒有審核T產品是否真實符合V公司或K公司所需的義務;而K公司向代理商所下的訂單中,有型號、數量、交貨日等要求,所以代理商的出貨便顯得合情合理,K公司自然就要履行購買的責任。

高價零件應由V公司自行採購後再提供給K公司生產之用,即通稱的「客供料」,以避免K公司積壓高額的庫存,甚至當無法消化時所造成的損失。

高價零件下單之前,應先獲得客戶V的書面確認,以及願意承擔剩餘庫存的買回責任。K公司進行策略採購之前,由內部簽核的資料顯示,V公司有承接的打算;但所附資料中卻沒有看到任何可支持此說法的文件。顯然為K公司內部層層審核時的作業疏失。

既然V為K公司的直接客戶,K公司不應所有的訊息全部依賴B公司;至少K向代理商正式下單前,也必須與V公司進行規格及數量的確認。

在多個公司合作下的專案,K公司向代理商所發出的訂單,可以預先設定但書以規避責任。譬如當V與O確定規格後,訂單才會生效。或者,當K與V確認規格之後,訂單才會生效。由於採購只看上級指示同意後下單,所以這樣的但書要求對採購而言,又顯得苛責,所以業務單位的把關顯得十分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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