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遲給付而取消訂單

§事實:
代工廠向供應商下了ABC三筆訂單,交貨期到了之後,供應商卻一直未能交貨。三個月之後,供應商把AC二筆訂單中各交貨了30%,B訂單仍未交貨。此時代工廠遭客戶砍單,因此通知供應商將ABC三筆訂單未交貨的部份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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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執:
代工廠認為已經給了供應商很大的恩惠,本來交期到了供應商還未交貨就應該直接砍單,但一時心軟放它拖了三個月,沒想到供應商還是無法全數交貨。

供應商以為無法如期交貨期的情形,已向代工廠說明原物料及生產過程的難處,所以代工廠才會同意延遲與部份交貨;既然已同意延遲交貨,代工廠現在取消訂單的行為,供應商在途的產品將全部遭受損失,因此認為代工廠應該依訂單的內容及數量全部支付價金。

代工廠認為會取消訂單也是不得不的選擇,若供應商能準時交貨代工廠就能收下;但代工廠的客戶在三個月後也砍單,造成代工廠即使收貨也無法消耗後續的數量。


§參考民法法條:
第 226 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前項情形,給付一部不能者,若其他部分之履行,於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該部之給付,請求全部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第 229 條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第 254 條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遲延給付者,他方當事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其履行,如於期限內不履行時,得解除其契約。

§啟示:
本來供應商延遲交貨後,代工廠只要限期催告對方交貨即可;若供應商在限期之前仍無法交貨時,代工廠自然可以順利的解除(取消)訂單。但代工廠事後允許對方提供延遲交貨,或是不完全交貨時,反而讓代工廠有不利的影響,甚至必須吃下所有的訂單。代工廠一時的好心,恐怕日後反而成為訴訟上的絆腳石。

所以代工廠可以用下列的辦法應對:

一、代工廠應在買賣契約中直接載明,若供應商延遲期間超過一定時間之後,代工廠得取消訂單,即保留取消訂單的權利。

二、若雙方未簽訂供貨契約時,代工廠可以在訂單上加註,當供應商接受此筆訂單時,必須受到相關加註的約束。

註一:『若供應商無法如期交貨時,代工廠得不經限期催告並取消全部或是部份的訂單,或另依照供應商與代工廠之間的書面協議處理。』

註二:『若供應商僅有部份貨物交付時,代工廠得不經限期催告並取消尚未交貨的訂單,或退回尚未入庫驗收的貨物,或另依照供應商與代工廠之間的書面協議處理。』

三、比較特別的是,有些代工廠為了搶時效,在供應商的產品還沒有經過代工廠的規格確認時,便對供應商先行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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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如果供應商的產品的規格在交貨前順利通過檢驗時,那供應商的交貨當然不是問題。


B. 比較慘的狀況是,供應商的產品在交貨時仍尚未通過檢驗時,那麼:
供應商會說,代工廠已下單,所以代工廠必須吃下這批貨。
代工廠會說,供應商的驗貨不過,因此代工廠得以退貨。但供應商也會說,供應商並沒有同意代工廠的驗貨標準….等云云。這又是一個扯瀾污的局面。

C. 如果代工廠真得收下了一些未通過檢驗的貨物時,後續因延遲而尚未交貨的產品,代工廠可能會變成收也不是退也不是的局面。

D. 即使代工廠的客戶沒有延遲交貨的問題,但在未來,代工廠的客戶有可能會以「規格不符」或是「品質瑕疵」為由而予以全數退貨;更嚴重的若代工廠客戶的消費者有因此財損或人損時,代工廠也必須要負責所有賠償的責任。


所以代工廠下給供應商的訂單中,也可進一步考量加入:

註三:『若供應商之樣品規格尚未獲代工廠的書面確認時,代工廠得不經限期催告並取消全部或尚未交貨的訂單,或退回尚未入庫驗收的貨物,或另依照供應商與代工廠之間的書面協議處理。即使有同意部份交貨,也不代表該產品已通過檢驗,且不表示代工廠有全部的收貨責任。』

這裏要提醒的是,未經檢驗或認可便下單,或是允許對方進貨,這種情形通常是違反公司品保及採購原則,應該是特例而不是常態,在正規的公司之中通常也不會在合約中出現。雖然在陸資的代工廠還滿常見到有相關的規定,但不表示能免除供應商的品質及瑕疵責任。


§結論:

退一步來說,不論有沒有簽合約,也不論有沒有加註任何的事項,只要雙方合作過程中的狀況有變時,就必須用書面來取得彼此的合意。最少最少,也要用EMAIL表達雙方的同意事項。

譬如,當供應商超過交期無法交貨時,代工廠可以要求供應商出具一份「同意書」,其中表示「供應商同意於某年某月某日前提供A訂單的產品,數量是X。若無法供貨或供貨不足時,供應商同意代工廠取消對應數額的訂單,並由供應商自行承擔相關的損失,與代工廠無涉…」。如此,代工廠的好心便不會是拿石頭砸自已的腳怨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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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工廠認為客戶砍單,所以代工廠也砍供應商的單,通常是有誤的想法,但也有不同的情況。譬如,供應商是由客戶所指定(consign)的,客戶砍單時一定是同步進行,供應商原則上也沒有其它意見。不過,萬一供應商想不開,還是要回過頭來以代工廠與供應商之間的採購合約為準。

至於代工廠與客戶之間的砍單行為,客戶的責任為何?同理也必須看雙方簽的代工合約而定。像國內的雙A公司,就是典型的不負責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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